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 (记者常红) 中国老龄办近日发布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56亿人,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纳入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03亿人。全国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全国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
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5亿多人 27个省建新农保 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5673万人,比“十五”末增加8229万人。其中,参保离退休人员为6299万人,比“十五”末增加1937万人。从2005年起,国家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目前全国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300多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试点,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纳入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1.03亿人,其中,约有2863万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享受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制度覆盖面达到24%。
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4320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3734万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中离退休人员5937万人,分别比“十五”末增加25762万人、10652万人和2187万人。
截至2010年底,全国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6.3%,人均筹资水平从“十五”末期的30元提高到150元左右。
“十一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17128所增加至27308所,增幅为59.4%;医院数从18703所增加至20291所,增幅为8.5%;村卫生室从2005年的583209所增加至2009年的632770所,增幅为8.5%,设卫生室的村数占行政村的比例也从85.8%上升至90.4%。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不断提高。截止2010年第3季度,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达到240.12元/人,比2005年增长5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达到109.68元/人,比2007年增长57%,农村五保供养年平均标准(集中)达到2803.53元/人,五保供养年平均标准(分散)达到1989.94元/人,分别比2007年增长44%和39%。医疗救助人次均住院救助达1715元,比2007年增长80%。
全国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 全国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 据统计,全国各类社区服务中心达到17.5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近半数的城镇社区和80%的农村乡镇建有为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养老服务床位大幅增加,全国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比“十五”期末增长62%,收养老年人近210.9万人,比“十五”期末增长了71%。其中,全国正式注册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有4141家,占全国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10.6%,养老服务床位41.2万张,占全国所有养老服务床位的15%,入住老年人总数为23.8万人,占收养老年人总数的11%以上,床位使用率为57.8%。
31个省区市出台老年人优待政策 部分省市政策打破户籍限制 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老年人的维权工作有法可依。许多地方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五五”普法内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各地共建成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6493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95734个,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推进。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对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乘坐公共交通,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公园、旅游景点等,给予全免或半价的优待,使广大老年人得到更多实惠。
湖北、广东、云南、山西、深圳等地打破享受优待政策对象的户籍限制,使优待政策惠及到外埠老年人。其中,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将老年人优待年龄从原来的70周岁降到60周岁,并增加了26项优待措施,实实在在地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北京、天津、上海、云南、宁夏等地陆续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十一五”末,全国已建成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4万多所,在校老年学员超过430万人,比“十五”期末分别增加1.4万所和200多万人。中国老教授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个体会员数量超过65万人。城乡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快速发展,已建立老年人协会80多万个,入会老年人超过3500万人。
作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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