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日讯记者陈丽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老年人的维权工作有法可依。”这是记者从全国老龄办今天举行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2010年4月至12月,全国老龄办先后邀请了10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25个有关部门,组成11个检查组赴各地对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结果表明,“十一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呈现出协调发展、稳步提高、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老年人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加强老年人法规政策的宣传普法工作,建立维权组织,加大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司法保护工作力度。许多地方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五五”普法内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各地共建成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6493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95734个,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推进。
“十一五”期间,老年优待政策不断完善。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对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乘坐公共交通,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公园、旅游景点等,给予全免或半价的优待,使广大老年人得到更多实惠。
据介绍,湖北、广东、云南、山西、深圳等地打破享受优待政策对象的户籍限制,使优待政策惠及到外埠老年人。其中,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将老年人优待年龄从原来的70周岁降到60周岁,并增加了26项优待措施,实实在在地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北京、天津、上海、云南、宁夏等地陆续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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