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岂凡
晨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性文件,指出新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
根据该文件,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在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强化征收管理等方面做出调整。
在调整税负结构方面,此次车船税立法税负总的来看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基本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据悉,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主要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针对车船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的质疑,该文件指出,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