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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和复出皆须有“道”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8日07:53
  凌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官员被问责后复出机制须有公开制度设计。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问责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惩戒有关人员,另一方面也能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近年来,我国行政问责风暴越刮越猛,显示了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决心,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以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落实,这些是全社会有目共睹并为百姓拍手称快的。然而,从现实来看,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较为突出的就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问题官员”不能复出,而是希望程序更加公开一些,更加法治化一些,即,问责、复出皆须有“道”。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职人员不得重新任用,也就是说除上面规定的几种情况外,都是可以合法地重新任用。从干部任用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很正常的,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行政管理涉及面很广,加之媒体日益发达,一些事件存在着被放大甚至误导的可能,在这种情境下,一些干部的行为有些差池、违反了纪律,只要不是违法犯罪,还是应该继续任用的,这也有利于节约社会培养干部的成本,“知错就改,还是好同志”。

  但是,不论是“知错”,还是“改正”,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还是应该公开透明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展示政府廉洁清正的形象,另一方面对有关干部也是一种压力与鞭策,促使其更加努力为民工作。就如何具体完善,不妨听听傅企平代表的建议:整合规范官员被问责后的复出机制,因人而异地制定复出安排,并将安排向社会公布,以此将问责制度的惩戒性功能落到实处;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对官员未来仕途的大致安排,等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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