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认为:土地流转权可办抵押
本报记者 叶铁桥
“不要老埋怨金融机构不给农民贷款,农民贷款难是因为涉农贷款缺少抵押,土地流转权能不能办理抵押?”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农业界别的小组会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郑晖委员自问自答道,“我认为是可以的”。
他举例说,比如张三有1000亩地,张三种不了,转给他人种,“只要一流转,就会产生交易价格”。因此,以流转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也会贷得放心。
土地流转权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保留承包权。
事实上,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这种政策出台后,有声音认为,这意味着农民土地承包权和住房将可作为抵押换取银行贷款。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抵押贷款。像浙江嘉兴、山东潍坊等地,都有当地金融机构通过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发放贷款的情况。
据山东农村信用社网站显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步子迈的较大,截至2010年4月末,该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抵押贷款余额达到2835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1笔,金额4735万元。
该行的一份总结资料说,为破解农民抵押品不足的问题,该行认真研究《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发现以下两种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一是除了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该份总结表示,这一新政实施效果不错,该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8%以上。
郑晖认为,我国在林权改革后,林权已经可以用来抵押贷款,这是农村金融工作的创新,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不过,郑晖所建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自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就一直处在争议中。一些专家担心,这种模式有可能导致农民未来面临失地风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更是多次公开强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应该慎行。
陈锡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贷款并不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
在今天的发言中,郑晖没有对上述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