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袁正兵)因为“杀妻”,两度被判处死刑的佘祥林入狱11年后因妻子“复活”沉冤得雪;同样因为“杀害同村居民”,赵作海也是在“死亡”村民回来后被无罪释放;还有聂树斌案等等……这些震动全社会的冤假错案背后,有着共同的特点案件侦破中都有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违法行为。本次人大会议上,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代表和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代表分别提出议案,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
尽管我国法律早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且被查实并被处罚的较少。龚佳禾、郑红说,这其中原因有多方面,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监督的程序、手段等内容缺乏明确规定,从而致使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不够完善、效果不明显。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违法侦查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权力,但该文件毕竟只是司法解释性文件,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落实。两位代表一致认为,要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
郑红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应当直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在赞同郑红建议的同时,龚佳禾还在议案中提出,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两位代表最后表示,许多冤案都是屈打成招,成了所谓的“铁案”。现在迫切希望尽快完善检察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的立法工作,挡住把冤案打成“铁案”的那双手。
作者:袁正兵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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