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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贞:限制身体接触管住刑讯逼供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5日07:32
  本报记者徐伟

  如何管住刑讯逼供的“拳脚棍棒”,让冤错案件不再上演?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冤错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他认为,在刑事诉讼讯问制度中采取“三项限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一是限制拘押前供述的证据效力。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明确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甄贞表示,这些事后性措施还不足以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实践中,刑讯逼供多发生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阶段,这一阶段的讯问一般在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第三方监督。

  为此,甄贞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在看守所羁押前取得的供述笔录与在看守所取得笔录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他还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羁押。

  二是限制讯问时身体接触。甄贞委员说,实践中,一些管理规范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押、还押、监管工作由看守所工作人员承担,侦查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分别行走不同的通道,并在审讯室内对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实行物理隔离,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可能。

  他建议将这种做法上升为法律,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应当由看守所警察负责提审、监管和还押,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应当设有隔离设施。”

  三是限制持续讯问时间。甄贞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仅对传唤、拘传措施的讯问时间作出规定,明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对被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却没有相应规定。”他建议,在刑诉法中补充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续不得超过12小时。在任何24小时内,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连续不低于8小时的休息。以防止变相折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象的发生。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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