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赤勇,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一级警监警衔
郝赤勇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罚的执行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刑罚为依据,并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刑罚的追诉、裁量为前提。刑罚执行使刑罚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形态和审判机关适用的宣告形态,变成为刑罚执行实践中的现实形态。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和科学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刑罚执行既是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目的的最终落实,又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运作质量的最终检验。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科学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起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工配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实践基础
刑罚发展的历史已进入一个由重趋轻的演进过程。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考验的措施,目前正在世界许多国家实行。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各地重视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监督、考验措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教育基地和就业基地等,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在0.2%左右。
各地着力解决机构、队伍和经费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全国已有25个省(市)司法厅(局)、189个地(市、州)、1135个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队伍不断壮大。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有的地方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地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创造了一批新经验、好做法。一些省市立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创新教育矫正方法,集中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集中为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发展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步骤
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采用了先试点后立法的做法。通过立法社区矫正制度,把改革成果巩固下来,把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既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使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中,有利于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罪犯;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自觉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符合国际社会刑罚执行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模式和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有机结合,既有效增强了服刑人员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消除了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立法的过程也是推动工作的过程,在刑事基本法律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肯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也将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步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将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而统一刑罚执行制度要求把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中。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刑罚执行工作,便于通盘考虑,统筹合理安排,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失去了非监禁刑执行的条件,就要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进入安置帮教,有利于促进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与安置帮教工作之间形成有效衔接配合机制。
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契机,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及“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扎实做好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要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借鉴全面开展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全面开展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对重点时期、重点人员,要严格管控措施,防止脱管失控。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认罪悔罪意识,不断提高矫正质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大力推广北京“阳光中途之家”、江苏“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经验,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适应正常社会生活,顺利融入社会。
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衔接配合十分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对拟宣告缓刑罪犯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拟决定假释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衔接,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管、有专职工作人员抓。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人员,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招录、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建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要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抓好衔接接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统一规范法律文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及社区矫正法的起草调研工作,积极推进“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努力推动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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