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瘦肉精”事件,公职人员要负刑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9日10:28
  一语中的

  魏文彪

  3月1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说,该省已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饲养场(户)1512头存栏生猪全部封存,52头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已无害化销毁32头。其他已全部封存,适时再进行集中销毁。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3月18日《河南日报》)。

  据报道,河南省有关方面对“瘦肉精事件”作出处理,其中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检疫员李正付被开除公职,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需要看到的是,河南当地相关动检站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与渎职行为,他们将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当作商品买卖,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换取部门与个人私利,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照刑法这些规定,对河南当地相关动检站渎职工作人员,显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带班领导谢学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畜牧局局长齐德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袁建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长刘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畜牧局局长已停职检查。这些处罚决定显然同样畸轻。尽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与渎职的是动检站具体工作人员,但是这些动检站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显然与其上级领导严重失职、疏于管理有关,在“瘦肉精事件”的发生上,相关动检站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职位越高意味着责任越重,那么对其失职行为的追究力度也应越大。而像这些动检站负责人与上级部门领导这样仅仅受到警告与严重警告及撤职处分,显然与其所承担的巨大责任不相称,对这些领导干部的处罚力度理应比他们目前受到的处罚更重。

  近些年来,我国包括用“瘦肉精”饲养生猪在内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频现,这些事件的发生尽管与相关企业与商人利欲熏心、为谋取更大利益不惜违法犯罪有关,但是只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犯罪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