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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掉期合同纠纷上海开审 调解结局双赢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2日22:38
  中新网上海3月22日电(严剑漪 黄丹)全国首例掉期合同纠纷今日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上海一家中日合资公司对日出口贸易遭受重创,致使该公司无法如约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固定日元与美元互换的货币掉期合约,为此银行方将该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72,903,876日元,折算人民币为579万余元。

  今天上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最终获得了一个双赢的结局。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增设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新案由,该案对于今后中国掉期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标志着上海法院在审理金融衍生产品纠纷上迈出了更为专业化的一步。

  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下简称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软件外包、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与诸多日本企业存在出口贸易业务,软件公司收到的货款主要是以日元来结算,而同时该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将日元换成美元。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软件公司打算委托银行进行掉期业务,每月按照固定的日元从银行处换取固定的美元。

  2006年1月,软件公司与国内的一家日资A银行(下简称A银行)签署了一份国际通行的货币掉期业务的框架协议《ISDA 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赴约)》(以下简称“《ISDA主协议》)”,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委托A银行进行掉期业务后各自权利义务,如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提前终止权、终止合同后的提前终止金的计算方式、未付款利息以及赔偿的计算等。

  两个月后,A银行与其他银行合并成立为B银行一个月后,B银行将业务转让给本地分行(下简称C银行),后C银行与软件公司签署协议全面接替B银行的货币掉期业务。因业务需要,2007年8月,软件公司与C银行又签订了一份《事由:SHA-137》的确认书,新增了一笔货币掉期业务,每月月底C银行每期用133,333.33美元、软件公司每期用15,000,000日元进行交换,掉期期限为2007年8月8日至2010年7月30日。

  孰料好景不长,软件公司因金融危机损失惨重,不仅日资股东撤资,其出口业务也大受影响。因缺乏可兑换日元,软件公司从2008年11月份开始无法继续进行掉期业务。2010年4月20日,C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天,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采取确认债权但通过其他可行性的履行方式来解决。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确认并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的所有金额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180,000元,将法院诉讼保全的嘉兴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850,927.94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有权指示处理被告在嘉兴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冲抵剩余债务。

  货币掉期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保值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双方在合约中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相互交换约定的不同货币的金额。货币掉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货币掉期可以使交易双方避开管制壁垒,有助于资本的国际流动;(2)由于货币掉期属于表外业务,产生的收益不需要纳税,故货币掉期还享有避税方面的好处。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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