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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规章严格控烟 公共场所应设“禁烟员”

来源:山东商报
2011年03月23日03:34

  卫生部修订规章 严格控烟

  公共场所应设“禁烟员”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禁烟纳入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执法主体明确

  新版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谢杨说,明确卫生部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是适应行政执法要求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趋势。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力度加大

  谢杨说:“这次修订,从很多环节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是根据以往的监督经验制定的,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自己的责任。

  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新闻背景

  各地“禁烟令”几成一纸空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去年5月,这一消息轰动全国,随后,卫生部有关人士出面称,纯属“误读”,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并没有成为我国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介绍,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北京、上海、杭州等150个城市和地区虽说都颁布了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但都因种种原因有规难行。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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