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3月23日电(记者 武彩霞)深交所3月22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深交所对创业板公司公开谴责的适用范围包括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两大类。《公开谴责标准》明确确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深交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的,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公开谴责标准》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公开谴责。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
深交所表示,《公开谴责标准》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深交所说,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3月30日前反馈至深交所,详细反馈方式可从深交所官方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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