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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错电话汇错款收款不还属诈骗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27日01:00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通讯员陶丽丹)沈阳一女子给朋友打电话要银行卡号准备汇款,结果因错拨电话要来了他人的卡号。汇错款后要钱却被拒绝,无奈她只好报警,警方将收款人抓获。3月25日记者从于洪区法院获悉,收款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万元。

  拨错电话汇错款

  2010年4月23日15时许,赵女士给远在外地的商户王某汇款。由于不知道对方卡号,赵女士便打电话询问对方银行卡号。由于着急,赵女士错将“4095”拨成了“4099”。

  “是小王不?”电话接通后,赵女士问道。接电话的隋某愣了一下,赵女士接着说:“我在银行给你汇款,你把卡号给我发过来。”隋某听明白了,有人要给他汇款,他就爽快地答应了一声,“行。”撂下电话后,隋某马上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到了对方手机上。随后,赵女士把46000元钱汇了过去。

  汇好钱后,赵女士告知王某已经把钱汇出,但王某却告诉她,根本没有收到这笔钱。

  没收到?赵女士第一个念头就是钱汇错了。她连忙翻看手机里的通话记录,发现真的拨错了电话。也就是说,钱汇到陌生人手里了。

  收款人握钱不还

  发现汇错款后,赵女士连忙拨打那个错拨的号码。“我把钱错汇到你的卡上了,麻烦您给我转回来吧。”电话接通后,赵女士焦急万分地说。没想到对方却没吱声就挂断了电话,再拨电话已经不通了,赵女士只好选择了报警。

  再说接到错拨电话的隋某起初还以为对方是个骗子,可当他发现自己卡里突然多了4万多元钱后,才意识到是对方错把钱汇到了自己的卡上。当赵女士打来电话要钱时,他还没想好还不还钱,索性就把电话挂了。

  经过一番心里斗争,隋某决定不把钱退还给对方。在接完赵女士的要钱电话后,隋某关闭了手机,打了一辆车回到鞍山市内,将卡里的钱取出。第二天,他又重新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后隋某将此款挥霍一空。

  犯诈骗罪被判缓刑

  2010年5月27日,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隋某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不当得利,并不构成犯罪,把钱还给对方不就行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000元。

  “将错就错”属诈骗

  此案中,隋某一直误以为自己得到他人错汇款属不当得利,因此“不太严重”,如果对方能找到他就把钱还了,找不到自己就小赚一笔。

  对此,于洪区法院一位法官解释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来说,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当时应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即其得到利益并不是自己的积极行为。如果隋某是意外收到错汇款,应属不当得利。此时他需要将此款妥善保管,并积极联系错汇人,如果拒不还款,错汇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回。

  但是本案情况是,隋某面对错汇款采取的是积极行为。他明知被害人赵某是要给一个王姓的人汇款,却隐瞒自己不是“小王”的事实,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其行为已经具备了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要件。隋某采用欺瞒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汇款后,就完成了整个诈骗行为,已经不属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

  作者:周贤忠 陶丽丹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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