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杰妮 通讯员路标 长沙报道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因家庭暴力、环境污染等事项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望列入可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长沙召开。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1项工作报告,审议7件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修改和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有关人事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主持上午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谢勇、陈叔红、蔡力峰、肖雅瑜、刘莲玉、蒋作斌和秘书长孙在田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徐明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列席会议。
“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初次提请审议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相较原《条例》“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的规定,《修订草案》将其更改为“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扩大了
此外,《修订草案》中还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援助对象作出了补充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被列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包括:因食品医药安全事故,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及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修订草案》还将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列入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援助对象。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题中,增加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审查期限从7日改为5个工作日
此外,《修订草案》还作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时效方面的规定。为方便民众申请法律援助,《修订草案》在法定申请地外又规定“公民也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为简化申请程序,《修订草案》规定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审查程序互免,以及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法院有告知义务,应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时限和具体程序及其具体内容。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月收入等详细情况。
草案中还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作出了规定,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从7日改为5个工作日,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作出重新审查决定的期限也从7日改为5个工作日,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从5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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