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呐洋
“小董,真的好可怜!她备受家庭暴力的折磨,现在那么年轻,却已全身是病,身体很虚弱。我建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并不是为了小董一个人,而是为了全国很多像小董那样不幸的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希望小学教师王月娥近日提交的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详细阐述了家暴的现状及反家暴立法需要。
小董与王月娥素不相识。几年前,王月娥接到了小董的求救信。从那时起,王月娥认识了小董,也是从那时起,她开始关注家庭暴力。“我跟踪调查小董的案件3年了。去年年底,我从阳新县坐了十几个小时的车去看小董。当时,她已经离婚了,带着孩子租了一个小房子躲了起来,害怕前夫再来打她。”
通过这几年的调查,王月娥发现,即使在偏远的农村,也有家庭暴力。有的人喝多了酒,回到家就把老婆打一顿。王月娥说,家庭暴力多存在于“四低”的家庭成员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龄较低,经济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层次较低。但是近年来,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也存在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30%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而每年大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
“从我调查的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有的由于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王月娥说,一些男性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会招致家庭暴力。在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占30%。
王月娥介绍,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
全世界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我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王月娥说。
王月娥认为,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立法还应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应规定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和家庭暴力的认定,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时妇女联合会的责任;明确政府相关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明确社会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王月娥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追究针对妇女精神暴力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以加害受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之事由相胁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这类胁迫行为应当是足以引起被胁迫对象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时间的持续性,应当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伤害行为施以制裁。
“没有救助就没有权利。”王月娥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王月娥说,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的,可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或因伤残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特别是政法部门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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