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李晓玲
近年来,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2010年年初,司法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筹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人民调解制度,通过“第三方调解”公平、公正和快速地解决医疗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9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员由有较强专业知识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根据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接受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调委法律事务部调解员王来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调委接到医患双方调解申请后,会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启动调解程序、调查取证,最后由医学、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合议,作出调解意见,在医患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
新疆医调委成立至今已一年有余,其调解效果如何?《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担心纠纷医院不敢收危重病人
对于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宋瑛认为,治病救人是医院的宗旨,但医学本身是一门经验科学,是建立在大量治疗案例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起来的学科。患者认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治疗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这是不符合科学规律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院长顾保新坦言:“我们很怀念上世纪80年代,那时候医生的胆子很大,想尽一切办法抢救病人,但现在对于一些风险大的危重病人,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一些医院甚至不敢收住入院。”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存在3种模式,即“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官司了”通过诉讼解决、“私了”医患协商和解。由于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持怀疑态度,大部分患者家属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进行解决。而通过法律诉讼既繁琐又复杂,时间拖得比较长,患者家属宁肯选择“私了”,以“闹”获取赔偿,医患之间也因此打上了一个难解的结。
新疆律师严曦认为,之所以出现极端维权现象,原因在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医患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在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医院往往占优势,如果仅靠医患之间协商很难达成共识。加之由于缺乏公正的“第三方”,发生医疗纠纷后,一些患者家属更愿意选择摆花圈、拉横幅等极端方式维权,通过扩大事态施加压力。而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只好花钱了事。
王来江说,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给针锋相对的医患双方设置了一个“缓冲带”。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太强,加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又非常复杂,同时,由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让患者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引入第三方调解的最大优势,就是在公正的立场下让矛盾双方暂时分开,有个冷静下来的空间和时间,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化解纠纷医疗调解需依法完善
王来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0年发生的一起医疗纠纷,让他记忆犹新。
2010年1月27日,医调委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的电话:一位高龄患者于2009年9月初入院,9月中旬进行髋骨置换手术,2010年1月26日因并发症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亲属遂与医院发生纠纷,拒绝将患者尸体从急诊室移走。
“我们赶到时,医患双方已经陷入僵局,患者亲友近20人,准备好横幅、标语,并披麻戴孝准备造势,与院方冲突一触即发。我们讲明医调委的身份,说服患者家属同意调解并停止过激行为。”王来江说,当晚,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院方对患者亲属提出补偿30万元不予支持,但可给予人道主义帮助两万元。次日上午,医患双方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患者家属将患者遗体从急诊室移走。
据王来江介绍,在医疗纠纷中通过过激行为维权的并不止这一例。2009年10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一位老太太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连续3天在医院门诊楼前打横幅、举牌子,要求赔偿21万元。院方对患者家属多次劝解无果,随即请医调委进行调解。
“我们介入后,说服患方收回在医院门诊楼前打的标牌,接着查阅病历资料、与医患双方多次沟通交谈,并向参与会诊的院外专家了解情况,最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将临床病人的液体错误地输给患者等一些医疗缺陷,负有一定的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调委副主任种慧说,经过18天的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经我们调解,不乏患者自动放弃赔偿的案例。”种慧说,去年7月,一位中年患者因冠心病入院后进行心外科搭桥术,手术成功。但术后3天出现并发症死亡。患者家属几十人与医院发生争执,要求赔偿99万余元。“我们经过多次调查,查看患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及病例,未发现院方有过失之处,反复多次向患者家属解释后,患者家属最终自动放弃申请赔偿”。
“目前,医调委对于缓和医疗纠纷中医患关系的作用已经明显显现了出来。新疆全区医疗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与3年前相比,已下降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小燕说,但要使调解工作具有系统性和可持续性,还需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渠道依法完善。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降低医疗纠纷,规范医院赔偿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明确: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区统保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赔案,应通过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结果进行理赔。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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