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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4月05日03:42

  本期律师:杨兴权,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公司法、银行法、刑事辩护等。沈阳市第二届十佳律师。

  信用卡透支未还,要受刑事处罚吗?

  魏先生问:我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在一次购物中,透支2万元,因手头紧,未能及时还款。银行向我发了二次催款单,但我确实无力偿还,听说,这种情况会受到刑事处罚,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诊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持卡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如果超过1万元,就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如魏先生还坚持经济紧张,无力偿还,如果超过还款期限3个月,银行有权向警方报案。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将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单代签,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王女士问:我为丈夫投保时,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代签了丈夫李某的名字,我丈夫本人没有签名、盖章,且该保险合同未经李某书面同意认可,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诊断: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签订的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字,这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有监督被保险人签字的义务。如保险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后果,对王女士代签投保单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保险公司应对于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刘越岭、吕良德整理 杨新跃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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