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教授的“法哲理思维”无疑是建构合理程序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之作。
他强烈表达了整体性、全方位地推进程序法改革的意向,重视基础性问题的统筹力度,把程序法的基本路向、基本目标、基本价值进行更具操作性的联结,把具体的革新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
王新环
举凡学术大家无不以作品与创见名世,作品与创见凝为一体,这一过程往往是自我完成的;或者其创见被综述和提炼,纳为整体学术进步的基础,这一过程多由别人来完成。对于中国法学而言,冯象先生说,文革落幕,法学重生。诚哉斯言,三十年法治推进的过程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程序法治的三十年。
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不依程序何来规则?具体到关涉国家刑罚权的介入、公民自由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刑诉法,在国外则被称为“宪法的测震仪”和“小宪法”,在国内从1996年奠定基本架构以来,实施日趋细密,保障功能日益彰显,这中间除了实践部门的努力外,更离不开刑诉法学者的行与呼。
拓展研究视阈之力作
樊崇义教授的学术研究之路与法学重构之路大致同步,从1980年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更呈迸发之势,宏篇巨著接二连三,富有重大影响的观点迭出,渐趋形成有特色的学术思想。于今,樊教授能从自己二百余篇论文、数十本著作中采撷精华,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说荟萃一炉,奉献于学界,无论对学习还是批判,实在是功德之举。
本书研究体系遵循从一般到具体,从方法到制度的主线,呈现了一个极具责任感的学人对刑事诉讼法学自主个性不断探索的成果。以一贯之相互协同之流变纵深的学术观点,汇集成著作是学术思想成熟的表征。有些学人可在一个时期毕其功于一役草就一部著作,却无勇气忠实原貌地把不同时段论文编缀成论文集,原因在于研究的整体理路不清,学术观点碎片,缺乏贯通思想的逻辑根基,墙草随风摇曳难免造致不同时段观点前后矛盾。樊教授这部著作可谓是突破程序法研究临界点的哲学思辨巅峰之作,其间相互和谐的思想不唯提高了程序法的学术品位,拓展了程序法研究视阈,也明证其学术思想的成熟,展露出法学大家的风范。
刑诉法的哲理化研究
樊崇义教授所倡导的,究竟要求刑事诉讼法回归法哲学研究的道路还是要着眼于基础问题的研究,在我看来是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法学研究中应具有哲学思维以及一套有关我国社会秩序的基本问题的法律哲学,使得法律研究活动呈现出意识自觉状态。部门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法哲学化,或者一个部门法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单独进行法哲学的建构,恐怕值得深入研究。
但是,学界有种观点,认为程序法本身最需要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其理论研究不要搞得那么繁复玄妙,将部门法哲学化的市场空间不大。部门法应具有哲学思维的观点,并非仅仅是一种学术的偏好,而是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断借鉴、理性反思的过程。程序法专注于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固然重要,然而高屋建瓴的根基性的思辨并非可无,否则仅仅止步于法条设计及其解读,难以挣脱程序法服务论手段论的窠臼,也无法理解把相互具有冲突价值进行协同统一的程序法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从樊教授所指导的有关诉讼认识、诉讼主客体等十二篇刑诉哲理化的博士论文来看,既反映了在学术研究中识见的重要性,也透射出樊先生对建构这个学科的担当和焦灼。成果凝结于后,而谋划和识见行于先,在这方面,樊先生可谓刑诉学界的先行者和思想家。
他的“法哲理思维”无疑是建构合理程序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之作。他强烈表达了整体性、全方位地推进程序法改革的意向,重视基础性问题的统筹力度,把程序法的基本路向、基本目标、基本价值进行更具操作性的联结,把具体的革新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他的思想始终自由穿梭在基础性思维的立法高端与执法操作的世俗实用法之间,把哲理化思维延伸渗透至具体的司法运行之中,一篇篇的学术文章表明他的研究视界总能做到首尾两端兼顾,其随心所欲游刃有余自由穿越的思想力令阅者惊讶。
“法哲理思维”为我们进行程序规范安排的全面设计,为有序改革提供可遵循的设计之“序”,也为我们法律工匠的具体执法提供了可遵循的思维之“序”。它告诉我们在没有相应程序或程序不完善之前,极具先导性的程序法理念对执法行为的功能性作用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性选择。
倡导刑事诉讼人本主义
诉讼法要有一个对诉讼如何认知的问题,底下潜伏的是诉讼认识的结果(目标或价值追求),究竟追求的是存在意义上的真实还是法律上达致证明标准的“真实”,用通行术语即:究竟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从朴素的认知和良好的意愿出发,似乎要在诉讼中重现案件客观事实,但这仅仅只是愿望而已,在诉讼成本、期限约束和程序规制下,作为通例,诉讼均要止于一定的证明标准,达致则推定为真实。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两个真实”的提出成功地将对真实的追求转换为真实标准的讨论,从而为有关证明标准的探讨辟开了一条生路。所以,对之,宜从学术史的宏大视野下审视,法律真实并非抹杀了诉讼发现实然的追求,毋宁说是以壮士断臂的气概疾呼诉讼法研究应回归自身,按照其内在规律行事。
沿着这一路径,樊教授探求刑事诉讼之本体价值,倡导刑事诉讼人本主义。其内在脉络是,确立人在刑诉中的主体地位,力戒人的客体化,归位到人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即人是正义的目的而不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于是正当程序就成为当然之需。法律不是脱离人的自在之物,法制由人而确立,经人而运行,因人而尊崇。“诉讼人本论”,大力倡导刑事诉讼的“以人为本”,体现文明司法和人文精神,以系统、完整的人文精神构建去实现刑事诉讼人性化。
本书并没有单纯的停留在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层面上,而是将“伦理学”、“人学”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并主张把它们融为一体,提出从犯罪控制向权利保障与秩序整合,以及从国家(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与国家(社会)本位并重两个观念的转变。
同时,必须正视司法人员可能产生的需求,正视司法人员的人性局限。通过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合理调整刑事诉讼结构、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从而全方位地认可和保障诉讼参与各方的合理诉求。这对于发掘刑事诉讼的普世价值,在保障人权的框架下重构刑诉体系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
本书虽然以哲理思维为题,大力倡导哲理化研究,同时也注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研究具有多元化,它突破了单纯注释法学的藩篱,一方面避免了单纯的规范性研究缺乏实证基础和经验支持、缺少中国实际支持、提出方案过于强调价值合理性而忽视实践可行性的弊端;另一方面在目标设定、合理性价值判断、实验效果的分析等方面,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化个性。通过抽象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走向理性的序列化,产生诉讼原理,并形成独立的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
它突破了技术性的注释法学,使具有自我个性的刑事诉讼法学逐步呈现出哲理化的趋势,成为塑造法律人的一种自我技术,启发和培养着人们将法律作为独特类型的推理过程的法律感。它在单纯的技术中融入了理性的智慧,从纷繁的法律文本与法律制度中探索着属于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独特个性。而本书具张力、开放之体系,广阔深邃之内容,正是刑事诉讼法独立个性的思索、总结与引领,也有足够理由对于樊教授以及受其影响的学人的未来学术研究充满诸多期待。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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