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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懒政”行为者将受到问责 严重者将被免职

来源:红网
2011年04月08日10:24

  红网长沙4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规定5天内要办完的事没有按时完成,今后在行政管理中出现此类“懒政”行为者将受到问责,具体处理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昨天上午,省监察厅就《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湖南省首次出台省级文件在全省统一规范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追责的形式和程序。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表示,《处理办法》已于3月25日起实施,省委、省政府即将颁布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问责情形涉及11个方面

  《处理办法》分5章26条,其中列举的需要受到追究的情形,涉及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服务、执纪执法司法、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11个方面,涵盖的范围均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这11个方面涉及机关效能和优化环境两方面内容,明确列出了上述11个方面中将受到处理的具体行为。

  《处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均将受到处理。李利君解释,上述情形具体而言,是指“打着谁谁谁的牌子或不具备相关条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免职后1年内不得重任同级职务

  《处理办法》还原则规定,“发生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受到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处理的单位,“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受到处理的单位及受到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

  《处理办法》规定,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群众可向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者其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建议,处理决定机关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决定书》。如受处理单位或人员不服,可自接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将在30日内得到处理。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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