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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个人办小型幼儿园须有京籍户口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09日11:47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王思海)北京市教育、消防、卫生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办小型幼儿园的相关文件,规定个人小规模办园,必须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社会组织办,则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该规定文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记者9日从北京市教委了解到,北京市教委公布的文件中要求,小规模办园的最小规模不能少于40个幼儿,每个班的规模不能超过30人,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按照这三项要求,活动室不达到120平方米的自办园将没有申报资格。

  另外,小规模办园若设在高层建筑内,最高不能高过3层,并至少要有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幼儿园每天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还要求园长要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同时要有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此次公布的规定文件中还提出,小规模办园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经批准的小规模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执行现行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各区县要引导小规模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区县教委在颁发办园许可证时,应明确幼儿园性质及级类。审批后,将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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