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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猖獗,法律必须发力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9日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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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卫毅

  两高出台解释不仅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能够促使各级司法机关组织力量有效打击和惩治利用电信技术诈骗的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电信用户的权益,而且能够对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有效遏制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

  从4月8日起,群发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定罪门槛做出了新规定(4月8日《京华时报》)。

  据报道,根据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其实,利用电信技术实施诈骗,是近年来诈骗“行当”里的一种新手段,且越来越猖獗。其主要作案特点是利用电信技术“设局”,引诱人们上当受骗。比如,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改号技术冒充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拐弯抹角地实现诈骗目的。据悉,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目前,由于利用电信手段实施诈骗,非常隐蔽,环环相扣,很难留下诈骗的“蛛丝马迹”,由此给打击整治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再加上电信诈骗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诈骗的信息辐射面广,也使得发现、跟踪、打击电信诈骗存在很多的“障碍”。而在此之前,除非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对电信诈骗才能依法定罪。但是对于那些大量发送诈骗短信、拨打电话的诈骗行为,如何实施处罚,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司法机关面对一些电信诈骗也往往“束手无策”。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可以说为各地司法机关甄别电信诈骗,以及侦办、量刑等,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比如,解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该解释还确定了5种将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或者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两高的解释实可谓指导各地司法机关开展打击电信诈骗实践活动的“及时雨”,也是对电信诈骗如何定罪在法律上的再明确。更为重要的是,两高出台解释并迅速实施,体现了国家层面打击惩治电信诈骗的信心和决心,不仅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能够促使各级司法机关组织力量有效打击和惩治利用电信技术诈骗的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电信用户的权益,而且能够对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有效遏制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

  当然,毕竟司法机关与电信诈骗较量,是一条“看不见”的战线,一方面,电信诈骗隐蔽很深,举报容易,但取证困难;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绝大多数是团伙作案,电信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他们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并雇人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这说明目前电信诈骗已形成“一条龙”式的操作,社会危害极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能不迅速提高打击和精准性。

  对此,笔者以为,两高出台诈骗司法解释对公众而言,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全面向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开战。我们的各级司法机关还应当大力提升应对电信诈骗的高科技装备及应用水平,与电信诈骗展开一场“高科技”、“高智慧”的较量,以司法之剑,斩断电信诈骗之手,以司法之力,始终保持对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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