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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解释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强制执行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0日10:52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便民快捷严谨

  该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内容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便民。《若干规定》在三个方面体现了便民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在受理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即使不能当即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量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三是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第二,快捷。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受理后的审查期限也比较短。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如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严谨。首先,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在审查之后,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司法确认属于特别程序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若干规定》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准备的材料。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提供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可以方便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调解组织取得联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强制执行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关于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案外人权利的救济方式。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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