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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删除城管条例三项城管权限 多次违法罚一次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1年04月11日04:19
  7项违法行为仍在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流动经营行为;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原被纳入的3项违法行为被删除

  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水利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区河段内违反河道、渔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曾于去年9月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引发舆论广泛讨论“城管执法应该限权还是扩权”的《四川省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草案)》,如今已更名为《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删除了城管执法部门在征地拆迁、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燃放等3方面的执法权限。成都商报记者日前从省法制办获悉,草案已于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上报至省人大常委会等候审议。

  可能“一事一议”

  城管部门并非不能“扩权”

  省法制办备案处副处长张汉斌解释,删去上述3项的主要目的是为跟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保持一致。他介绍,国务院曾于2002年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其中对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仅规定了7项,并授权省级政府可对其进行调整,而2003年四川省政府据此下发的贯彻实施意见并没有扩大城管部门的权限。为了与这两份文件保持一致,草案沿袭了其中对城管职责的提法,同时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单位将不再行使。

  不过,这并不代表城管部门不能“扩权”。张汉斌表示,市县政府设立城管执法机构需上报省政府决定,不排除省政府在批复时会针对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调整城管职责,也就是说,被删除的征地拆迁、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燃放等职责,有可能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授权给市县政府。

  照顾弱势群体

  多项违法行为只处罚一次

  草案第26条属于新增加条款,规定“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只给予一次处罚。”

  对此,张汉斌解释,城管部门的执法对象大多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维护城市秩序的同时特别需要强调不能以罚代法,应以教育为主,“不能以罚款为目的、为罚款而罚款”。

  此外,草案中对协管人员的定位并未修改,仍强调城管执法部门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且领取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执法。

  成都商报记者 郑锐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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