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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联手被执行人欺骗执行法官虚假诉讼炮制假借条只为多分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1日07:51
  编者按

  假离婚、公款私存、超低价出让财产……“老赖”抗拒、逃避和规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翻新,越来越隐蔽复杂,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反规避执行的形势十分严峻。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旨在破解“执行难”。

  严厉打击“老赖”规避执行行为,对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反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并进行了深入采访。从今天开始,司法版将与读者一起走近执行法官这一群体,体味他们的办案艰辛,品味他们揭开规避执行“老赖”面纱的智慧。

  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①

  本报记者袁定波

  本以为能多拿回点借出去的钱,最后却身陷囹圄。这样的结局,申请执行人李勇明做梦也没想到。

  2010年4月9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勇明有期徒刑1年,被执行人丁浙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什么双双锒铛入狱?背后又有哪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呢?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奔赴嵊州进行了采访。

  25万元借款子虚乌有

  “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实际债务只有10万元,但起诉到法院的却是35万元。”嵊州法院执行庭庭长马红红对此案记忆犹新。

  马红红翻开她手中的案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以来,嵊州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丁浙良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件,执行总标的为146.5万余元,李勇明是其中的一位债权人。

  2008年3月10日,李勇明到嵊州法院起诉时,出示的证据是一张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庭审前双方就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法院就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案子很快到了执行阶段,此时,同样借钱给丁浙良的丁小祥向马红红反映,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借款是虚构的,还向法院提交了丁浙良写的情况说明。意识到其中可能有猫腻的马红红开始了外围调查。

  “刚开始我去调查,李勇明还不肯承认。”马红红说,最终还是在丁浙良这边打开了突破口,他承认,丁小祥提供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内容属实。

  丁浙良说:“我欠丁小祥借款20万元,丁小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我坐落在锦绣嘉园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李勇明知道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只欠李勇明10万元,李勇明起诉时要求我写张35万元的借条,因为他认为,借款少的话,分到的可能就少。我同意了。”

  李勇明一口咬定丁浙良向他借款有20万元,而向法院起诉时说的35万元借款是丁浙良要求他作假的,并非他的要求。

  尽管李勇明一再狡辩,但在马红红脑中,案情已渐趋明朗。

  原来,从2006年起,丁浙良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李勇明借款10万元。2007年9月28日,嵊州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依法查封了丁浙良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屋。这让李勇明着急了,他怕自己借出去的钱“竹篮打水”,才唱了这样一出戏。

  租房合同真假难辨

  “这个案子,仅做外围调查,我就去了好多趟。”马红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发现存在虚构债务情况后,2009年4月29日,嵊州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7月15日,法院作出了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随后,该案被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马红红觉得遗憾的是,当时丁小祥还举报丁浙良和李勇明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但因法院的查处手段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真假难辨而没有认定。

  马红红记得,当时丁浙良曾说:“李勇明为了优先分得债权,提出两人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在锦绣嘉园15幢501室房屋租赁给李勇明,虚构房屋租期20年,租金10万元。但事实上,李勇明没有支付过10万元房屋租金,只是我欠李勇明10万元。”

  “但这个房屋李勇明确实住过,大约住了半年左右,法院拍卖时他才搬出来。”马红红说。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笔录中看到,李勇明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因当时我借给丁浙良的20万元都是向别人借来的,当时丁浙良答应半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丁浙良没有按时归还,为了归还20万元借款,我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卖得的钱都用来还借款了。房子卖了后因为没有地方住,因此提出将丁浙良的房屋租给我住,约定房屋租金10万元,丁浙良向我借20万元就剩下10万元。”

  锦绣嘉园的房屋在依法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2008年11月,以37万元的最高价成交,在还清银行欠款29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用后,还剩下4万多元。

  执行过程中,李勇明向嵊州法院提交了房租费退款申请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费。

  “同样作为债权人的丁小祥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他反映房屋租赁合同是假的,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很难查实。房屋租赁合同一签就是10年,这不符合常理。一般来讲,租房子都是一年一签。”马红红很无奈地说。

  对这起执行案件抽丝剥茧后,马红红的体会是: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参与分配,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这类情况往往是真真假假混在一起,很隐蔽,很难被发现。但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危害又很大,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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