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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再推新规 对顽疾“对症下药”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4月12日10:19
  中广网上海4月12日消息(记者周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示。这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其中,重点对居住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上海在这份《管理办法》中针对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几项顽疾都“对症下药”。那一直困扰房屋租赁市场的群租、租赁期限不稳定等问题是否能因为这份《管理办法》得到解决?

  针对实践中出租人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租赁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以及承租人的续租优先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金额;一年以上的,不超过2个月的租金金额。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没有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介绍说,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约92%是外来人口租住。调查发现,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居住的安定性。

  刘海生:住在里面,不知道哪天业主要通知他搬迁,这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我通过媒体了解到,有一个租客,他对房价、地点都能接受,他唯一不能接受的是,大概在半年左右的时间,中介公司带了六次人到他家里,房东随时考虑房子要出售,这么不安定。

  《管理办法》还对房屋出租条件、人均承租面积和租赁当事人及相关主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而且,承租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米。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坦率地告诉记者,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确和杜绝房屋出租过程中偷税、漏税有一定关系,但这并不是主要目的。

  刘海生:登记备案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一次明确要求必须登记,也是通过这几年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对于建立稳定规范的租赁市场,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4月11日至4月20日,历时10天。刘海生局长告诉记者,如果在广泛征求民意之后没有特别大的修改,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

  此次公示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对房屋租赁过程中许多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针对租金调整、续租、群租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方面的规定尤为引人注意。一方面看,这些细节可以充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但这么细的规定,会不会让许多房东“知难而退”,反而让租房变得更难?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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