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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抢在被诉前把房“卖”给儿子 恶意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撤销售房合同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4日07:55
  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④

  本报记者周斌

  办案法官说,这位被执行人“非常聪明”,在被起诉前,就将名下的3套房产“出售”给了自己的儿子,并签订了3份买卖合同。但法律不可能让“老赖”如此轻易地规避执行,逃避债务。

  说起几年前发生的这起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法官王振杰至今还历历在目。他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诉讼保全制度的广泛运用,债务人被起诉后转移财产的空间被有效压缩,不少债务人开始想尽办法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提前转让房产

  “不好了,杨丽萍把房子都卖给她儿子了,还能执行吗?”执行立案后的一天,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忧心忡忡地跑到法院咨询王振杰。

  原来,金地公司因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金地公司人民币880万元,立宇公司股东杨丽萍在740万元范围内对立宇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立宇公司与杨丽萍未履行付款义务,金地公司遂于2007年1月申请上海一中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查明,立宇公司已无偿债能力。金地公司本指望着杨丽萍能够承担债务,却发现杨丽萍已于金地公司起诉立宇公司前22天,将其名下3套房产出售给了自己儿子,并迅速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目前杨丽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金地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他们之前和杨丽萍常有生意往来,比较熟悉,杨丽萍的儿子尚在读书,根本无力支付房款。杨丽萍“卖房”肯定是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由于杨丽萍的转让行为在诉讼判决生效前,因此直接强制执行其已转让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王振杰回忆说,他建议申请人根据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通过诉讼撤销杨丽萍与其子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房屋回到杨丽萍名下,再进行执行。

  之后,金地公司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杨丽萍母子买卖合同之诉。2007年6月20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丽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回答其子实际未支付房款;同时,其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20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其生活来源尚需父母供给,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此外,杨丽萍预见到其可能承担责任后,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其子名下,主观上具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发生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撤销了杨丽萍母子签订的3份房屋买卖合同。

  “金地公司在撤销权诉讼中,提起了诉讼保全,胜诉后,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为顺利执行又上了一道保险。”王振杰说。

  最终,金地公司与杨丽萍达成和解协议,杨丽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金地公司人民币16万元,金地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本案执行终结。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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