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本报3月24日曾报道)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落槌。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市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共有3页。市高院将常林锋的上诉意见概括为,常林锋提出他在公安预审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公安机关逼供、诱供、骗供、迫害的情况下违心作出的,其没有犯罪。同时,常林锋的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报告等,均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二审法院宣告常林锋无罪。
市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常林锋所提被暴力刑讯逼供的辩解,缺乏客观条件支持。
昨天,市高院认为,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市一中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听到市高院的二审结果后,常林锋当庭问法官:“此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法官并未作答,只告诉他,如果有意见可提交书面材料。
一个月前,该案二审开庭时,常林锋几次向法官表示他是被冤枉的。他说自己被羁押了3年多,被烧伤的四肢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他还需要照顾患有先天性自闭症的儿子。
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说,在会见常林锋时,曾讨论过二审结果,虽然发回重审比维持原判的结果要好,但常林锋认为重审的时间漫长,等待对他来说就是煎熬。
追访
辩护律师:有无刑讯逼供尚未查明
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但哪部分事实不清并未在裁定书中说明。
赵运恒律师分析说,从二审开庭时关注的重点来看,这里的“部分事实不清”,应该是指刑讯逼供的事实尚未查明。
赵运恒指出,按照相关规定,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常林锋案二审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并由检方提供了3个警方证人出庭作证,就刑讯逼供和尸检问题接受质证。但因时间原因,重新进行尸体检验已不可能。可见,在二审法院关注的重点中,能让原审法院查明的应该只剩刑讯逼供的问题。他认为,常的有罪供述是原审认定罪名成立的最核心证据。因此,查明有无刑讯逼供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赵运恒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一般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常林锋案的二审裁定书未提“证据不足”。他认为,二审法院的思路,不是证据充分不充分的问题,而是证据是真是假、能否采用的问题。
法学专家:裁判文书应加强说理性
赵运恒认为,市高院的终审裁定如果能公开且明确地指出是哪些事实不清,则能让被告人、辩护人明白发回重审后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辩护。
去年12月,最高法下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昨天,多名刑诉法专家也表达了对法院裁判文书能够落实说理清晰的期望。专家认为,不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而是简单格式化,是法院的习惯做法。既然最高法有了规定,法院就应加强落实说理性程度。
而一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二审法院只能尽量写清楚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过,在给原审法院的附函中会说明。而在开庭前,辩方依据检方提供的新证据等,也会知道相应的方向。
案情回放
现年47岁的常林锋是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其妻马燕(化名)是中央财经大学教师。
市一中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中,与42岁的妻子马燕发生口角后,常林锋用手扼压马燕的颈部,致马燕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常林锋将马的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两名邻居被烧伤,其中一人被鉴定为重伤。
去年5月,常林锋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
常林锋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他的有罪供述,来自刑讯逼供和诱供。为此,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在二审时专门出庭作证,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作者: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