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电信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发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可定罪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7日00:00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诈骗犯罪日益猖獗案件数量排位第六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最高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修订后刑法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一直参照适用至今。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同时新手法新花招迭出,造成极大危害。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六位。最高院负责人表示:“诈骗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电信诈骗呈集团化案件难破案款难追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等。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诈骗电话超五百次即可定罪追究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电信诈骗行为是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

  此外,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司法解释专门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负责人解释,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提供技术帮忙转钱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现实中,有些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提取赃款服务。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司法解释为此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审判前退赃退赔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符合5种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5种情形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同时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此外,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其中,诈骗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还债转让诈骗财物四种情形依法追缴

  司法解释规定,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