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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拆还是查封——宁波女企业家自焚后续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11年04月18日10:47
证据的真伪

 

   在当日庭审中,城管局提供的证据真伪性,受到原告律师的强烈质疑。  第一份受到质疑的证据是一组图片,城管局认为,谢玲的企业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8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1条规定,并出示2010年10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照片》,以证明在城管局作出停止施工决定之后,谢玲依旧有继续建设的行为。

 

    对此,谢玲的律师并未提出异议,但代理律师质疑,10月10日拍摄的图片证据,一张在工厂内部三楼拍摄,一张是在工厂外面马路拍摄,照片拍摄的时间注解均为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拍摄者同为执法人员邱科平。    同时根据笔录,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至16时20分邱科平也在进行现场勘察,“一个人除非有孙悟空的本事,否则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三个地方,显然为事后补发。”原告律师表示。 此外,鄞州区城管局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材料也引起原告律师的质疑,并认为这是一份虚假证词。

 

   这份证词是2010年10月18日,由鄞州区城管局工作人员邱科平和王玉芳询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张振武的一份证词。    在这份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部分,出现一段文字:

 

  “问:据查,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反映,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其厂区南侧厂房二楼顶部,依原房子搭建一处建筑物⋯⋯对此事实,你是否承认?”

 

 “答:我承认”

 

   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质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这明显是一份城管局询问原告方的调查笔录,你们居然犯下如此低级严重的错误,在伪造调查笔录时会抄错。”原告律师表示。

 

  本刊记者查阅获悉,该段笔录与10月3日由谢玲亲笔签字的笔录的一段基本雷同。

 

 “城管局的实施方案和笔录应该都是后补的,因为太匆忙,漏洞百出,借以欺骗区领导和市领导,应付上级的检查。”谢玲的丈夫谢才明告诉《望东方周刊》。

 

  被告鄞州区城管局的辩护律师对此认为,虽然这些证据有瑕疵,但是并不能说明证据没有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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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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