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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 信息流动绝不任其放纵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19日14:05

  新华网华盛顿4月18日电(记者任海军 高原)在互联网管理法规的数量上,美国以130多项法规居世界之首。

  作为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互联网的方法。其法规数量众多与其长期重视密不可分。

  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尤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1996年,美国出台了《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趋势明显,仅在1996年到2001年互联网发展暴发期,美国就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数位千年版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和《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等,内容包罗万象。

  以打击儿童色情为例,自1996年以来,美国立法部门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及《儿童网络隐私规则》等法律,对色情网站加以限制。一旦发现有人制造、持有及传播儿童色情,立即会被起诉。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儿童色情资料,也会被定罪。

  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给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事实上,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过滤软件生产国,世界各国封堵信息使用的过滤软件大多数由美国公司生产。

  在反恐问题上,美国安全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打击通过互联网散布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行为。根据“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美国安全部门能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和互联网通信内容。法案还扩充了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管理网上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与国外人士或政体有关的金融活动。

  此外,美国国会一直在讨论是否要授予总统封闭互联网的权力。今年2月17日提交国会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中,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由此可见,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与其一向标榜的“言论自由”同样具有很大局限,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也绝不是任其放纵。事实上,依法实施网络管理,打击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互联网犯罪是国际共识,全球无一例外,美国也是依法管理没商量。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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