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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大会频繁上演 媒体称“和谐地反法治”

来源:东方网
2011年04月20日06:10
[提要] 4月12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广场,一条“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的蓝底白字横幅,在风中飘来荡去。当天,这里正在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近两万人围观。“有损法治,侵害人权。”面对此类质疑,祁东县政法委相关领导表示:“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非常手段’切合基层实际,并且行之有效。”…[我来说两句]

  谁在导演公捕公判

  公捕,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巧妙地借以释放民怨、营造"恶有恶报"这一公平假象的"修辞"策略和行动方式。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是"和谐地反法治"的表现。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即使把小偷的手砍了,仍然有小偷”

  这种受难便具有模棱两可的含义,它既表示犯罪的真相又意味着法官的错误,既显示罪犯的善又揭示罪犯的恶,既表示人的审判与上帝的审判的一致,又表示这二者的背离。正因为如此,围观者才怀着永不满足的好奇心到刑场,观看真实的受难场面。在那里他们能够发现有罪和无罪,过去和未来,人间和永恒的秘密。

  ———在《规训与惩罚》中,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这样评价公开行刑的漫长过程。

  2010年7月,在湖南娄底举行的公捕公判大会上,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胸前挂着白纸黑字的木牌,上面写着“盗窃犯某某”、“偷窃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等字样,他们被押到娄底涟钢青山运动场的主席台上,面对的是足球场草坪上6000张神色各异的面孔。

  这些戴枷受辱,被公开示众的人们,此刻心里在想些什么?

  在不久之后的2010年11月,陕西省高陵县举行公开处理大会,公开逮捕一批犯罪嫌疑人;2011年4月12日,湖南省祁东县在政府广场召开公捕大会。

  在《南方都市报》记者拍摄的娄底公捕现场的一张照片中,至少可以看到围观者的四种表情:高兴、悲伤、同情、冷漠。那一刻,五花大绑、胸前挂着牌子示众的那些穿黄马甲的人,已经不再是“同类”。

  有网友这样评价公捕公判大会:“学丹巴(丹巴是西藏的一个县———记者注)里的藏族,犯法违规就用带刺的荆条抽,全村人围着他吐口水!”还有人表示:“建议把游街示众当作刑罚的一种措施写进刑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认为,公权力制造的这种围观“盛宴”,降低了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它告诉人们,挂牌子的就是坏人,就可辱,甚至可杀。

  “震慑犯罪,警示群众。这是最管用的方式。全国各地都在搞,这说明(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娄底市娄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事实上,举行过公捕公判大会的地区,再举办第二次的很少见,而这些地区的犯罪现象也并未消失。

  湖南娄底连续两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示众,则属少见。2009年7月31日,同样是在涟钢青山运动场,娄底市对专项整治以来,抓获的偷盗涟钢生产物资、阻碍涟钢生产经营发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公捕公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公捕公判大会违法的是“示众”,而非“公判”。

  然而,通过惩罚犯罪与威慑犯罪,是否能够遏止那些潜在的犯罪呢?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否定的结论。意大利学者、“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取消了死刑的国家,杀人犯罪的数量并未增加,哪怕凌迟处死,犯罪仍然会发生。当每一个新的案件发生的时候,意味着上一次的威慑宣告失败。”邓子滨说,“刑罚的严酷性不仅在威慑上是有限的,像安眠药一样,每次都吃才能入睡,就会产生依赖。”

  邓子滨认为,公捕公判的组织者以这样一种超常手段追逐功利,但这一手段并不可以反复使用。

  “为了使大家有观感,就要不断使手段残酷化,同样,如果要使公捕公判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每一次的大会规模理论上一次要比一次大,抓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参加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只要不如上一次的规模,大家就没兴趣了。”邓子滨因此认为,公捕公判只能是偶尔作秀,不可能次次上演。

  “犯罪饱和论”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司法制度下,都有一定量的犯罪的存在,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意大利19世纪刑法学学者菲利的这一观点,至今被我国学者广泛引用并讨论。这个观点告诉人们,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无法赶尽杀绝的。

  隐匿的允诺

  就像一片孤叶,不会未经整株大树的默许就枯黄。作恶者胡作非为的背后,并非没有你们大家隐匿的允诺。

  ---黎巴嫩文豪纪伯伦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专家普遍质疑,公捕公判大会违反了“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

  以示众性的逮捕或者判决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羞辱,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的规定,不断受到媒体的批评。

  即使如此,公捕公判大会还是被默许了。支持这一行为的,首先是强大的群众基础。2009年4月,在温州市举行的“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上,当地媒体报道称,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一名女性老职工显得忿恨:“要是在毛主席的年代,这些人要天天抓来斗!”而当天观看公捕公判大会的湘中文武学校的学生则说,看到警察押着疑犯游街“好威武”,以后的志向是成为一名人民警察。

  根据福柯的观点,观众所感兴趣的是揭示真相的时刻:每一个词语、每一声哀嚎、受难的持续时间、挣扎的肉体、不肯离开肉体的生命,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一种符号。

  事实的确如此。公捕公判大会召开多次后,涟钢的老职工和“上面的领导”都说好。公捕公判会场上演的,是官民热烈互动的执法和司法大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认为,民意的规范表达就是法律,一旦这种规范表达成型后,民意又必须服从法意。否则,法将不法,公正必然无所寄托。

  邓子滨以两种法治观为例,解释目前的情况:其一,假如“严打”打错了几个人,有人说,那是“严打”的必要代价。其二,案件经过审判之后,放掉了几个坏人,有人说,那是维护正当程序的必要代价。“坦率地讲,我们的民意还是‘宁可错杀,也不错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地方执政者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百姓恐怕也不会答应。”

  “主观上为追求立竿见影的秩序效果,官民互相投其所好。”邓子滨说,从实质上看,被抓的人绝大多数最后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但事情的关键不在于会不会冤枉谁,而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手段不应当被提倡。

  尽管公捕公判大会不断遭到学界人士的批评,但实际上并没有给地方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大会的组织者无需承担任何违法后果。相反,这种做法还能向社会表明,政府打击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公捕公判大会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政绩工程。

  娄底市委政法委书记易春阳曾委婉地对媒体表示,公捕公判跟中央的精神不太吻合。但这种行为往往被上一级司法机关和当地政府所默许。

  据报道,一位自称见证了不下5次公捕公判大会的娄底本地人评价道:“这只是一场戏”———地方党委政府是这场大戏的总导演,公安和法院是戏剧的正面角色,而疑犯和罪犯是大反派。

  “我不大相信一般的法院院长会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谢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更重要的是,在不少地方,权力支配法律已是一种‘习惯性事实’。”这种情形,可以在娄底市官员有关公捕公判是一种“习惯性做法”的说法中得到印证。

  因此,谢晖认为,即便有公捕公判现象属于违法,在权力面前,只能徒具形式。更何况,对党委、政府及其他公权力组织的集体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等违法时,缺乏必要的责任科条,这正是对公捕公判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大学(台北)兼任教授陈长文曾语重心长地告诫:“所有有志的法律人,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枯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许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

  "和谐地反法治"

  对于围观者来说,罪犯既是一个做戒的榜样又是一个攻击的目标,既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又是一个"猎物",而这个"猎物"既是应允给他们的又是禁止他们捕获的。

  ---福柯

  “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目的,只有把它装置在程序中时,才有正当性可言。废弃了程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谢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2010年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一位犯罪嫌疑人家属抱怨道:“我也不懂法,但是法律应该没有规定要游街,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这样啊……”

  邓子滨认为,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破坏了法律,更容易造成民众弱化法治意识的后果,且容易给犯罪嫌疑人埋下复仇的种子。

  公开的羞辱给人留下的是一段痛苦的记忆。谢晖曾与一位其父亲被划为富农的先生聊天,这位先生说:“解放后政府剥夺了我家的田地,我一点也不记恨,毕竟这些田地还在乡里乡亲的手里。让我永远记恨的,是每次运动一来,把我的父亲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情景。我经常告诉儿子们,此仇如同水火。”

  谢晖认为,只要一个人还存在面子意识,这种“侮辱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会伴其一生。这种负面效应,包括对社会的仇恨。

  实际上,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我国在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进行规范,严禁示众也以各种规定的形式反复强调。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被严重践踏。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其中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两高”和公安部于1988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同时,又补充规定:“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又强调了这一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而对死刑犯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者的人格保护并未提及。

  然而,这些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措施并未完全奏效,基层仍然热衷公捕公判。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这样评价公捕公判大会:“他们煽动对罪犯的仇恨,好像社会不好完全是因为他们。能割掉罪犯的生命,割不掉罪恶,把犯罪嫌疑人公开侮辱,实际就是推卸责任。”

  “公捕公判之类的举措,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些地方政府转移人们对社会不公的认识视线,把怨恨尽量地从针对政府而转向针对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

  谢晖分析道,“公众对公捕公判的围观并拍手称快,正是对社会不公的真正原因模糊不清时的一种替代性发泄方式,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公民对犯罪现象的深恶痛绝。”

  “最重要且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也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巧妙地借以释放民怨、营造‘恶有恶报’这一公平假象的‘修辞’策略和行动方式。”谢晖说,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是“和谐地反法治”的表现。

  根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以来,经媒体披露的各地公捕公判大会至少有20次。在谢晖看来,各地热衷公捕公判,借此惩治“罪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的“这番美意,此番恶举,种下的或许是龙种,收获的却只能是跳蚤”。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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