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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里的蹊跷江湖:汽车被撬 负责人自愿赔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4月20日11:24

  中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停车场汽车被撬,现金被偷,面对事故问责,负责人自己大包大揽要替公司赔偿,甚至不惜殷勤为事主找关系平事,但是事过快半年,事主至今未拿到一份赔偿。本期《天天315》权威调查,停车场里的蹊跷江湖。

  前几天消费者柳先生向《天天315》投诉,去年11月份的一天,他把车停在了奥林匹克公园西门停车场内,结果汽车车锁被撬丢失现金5000多元,并且把车锁的中控完全撬坏了,柳先生找到停车场的负责人要求赔偿,蹊跷的故事由此展开。

  消费者有话说:停车场里车被撬现金被盗 负责人大包大揽替公司赔偿

  柳先生:我们在奥林匹克公园把车停在他们的停车场,一会儿我们出来,结果那车被撬了。后来我们就去找他们,他们说停车场的管理是他们公司的,但是赔钱的事归个人。车内损失就算了,钱包被人偷走了没办法,那我修车的钱总得给吧。他说领导不批这钱.我说那怎么办?他说那没办法,要给只能给一部分,他自己出一部分,变成这样了。

  虽说承诺个人赔偿,但是到现在为止,消费者柳先生并没有拿到任何的赔偿金。

  柳先生:当时钱丢得多,他们来了说这个事情没办法,他们公司的管理人员写了一张条。表明这个车是在他们停车场被撬了。

  修车花掉了1700,消费者找到停车场的负责人,他说能够帮忙托关系走保险算了。

  柳先生:停车场具体商量,他说我们不知道怎么办,我说我得修车去,我说我这车门敞着怎么开车啊?

  记者:您的车现在修好了吗?

  柳先生:年底基本上算修好了。后来我就说车修好了,您看怎么样?他说能不能走保险?我说我这车入保险了,人家保险公司说被撬的事不管,没法走保险。后来他就说,我这个发票好像是1600还是1700,他再跟领导申请一下, 1000块钱得了。

  柳先生说不是冲着这赔偿金来的,但是总感觉自己像打劫的。

  柳先生:他说个人出钱,不是单位出钱,单位不管。我说你们单位这么大一个投资、这么大一个企业,这点小事,讲不出这个道理。

  记者:等于是最后这个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个人付?

  柳先生:对。我说您何必呢?好像我逼你个人似的。我说你还是找单位吧,他也不了了之了,就这么待着了。



  停车场负责人:单位无经费 个人愿意出钱

  以下是停车场负责人闫冰的说法:

  记者:他给您打过电话,你说可以赔他1000块钱,以个人的名义?您有印象吗?

  闫冰:当时我确实这么说的。

  记者:我就想问您一下,为什么您要以个人的名义来赔付他?

  闫冰:我们单位确实没有这笔经费,说能赔他这个车,再一个,当时他也报了案了,他说是我们停车场的责任,我只能是说您就是你这事我只能自己给,以我个人的名义出钱吧。

  记者:就是您那天是负责?

  闫冰:对。

  记者:单位就说,经费没有经费所以不能赔是吗?

  闫冰:因为我们单位属于国企,没有这笔开支。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记者问到怎么跟公司联系的时候,闫冰是这么说的。

  记者:公司名称也不能说是吗?

  闫冰:对。

  记者:电话也不能说吗?

  闫冰:对。

  随后节目组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到了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但是令人遗撼的是到11点30分,停车场的主管单位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没有给出任何答复。车场管理人员倒是打来了电话,表示愿意尽快的解决这一事件。他特别提到作为车辆管理人员,如果说所管辖的车辆发生了问题,是谁管理谁负责的,所以应该由个人来负责赔偿,而公司对此应该是不负责任的。



  律师观点:若停在正规停车场内 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这一事件,节目组连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

  主持人:消费者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如果说出现车辆被划伤、损害、失窃等等问题,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

  刘军:这实际上是一个保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问题,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归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就是寄存人需要交管理费的,另一种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也就是不需要交管理费的。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了保管物的损毁、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如果是无偿的,就是刚才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寄存人在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并封存,寄存人没有声明的,那么该物的损毁、灭失,他可以按照一般的物品来赔偿。

  在本案中,当消费者将自己的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这时候与停车场的所有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就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责任的划分或者比例的问题就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车辆被划伤等问题,责任应该由停车场的经营者来承担,针对货币被盗窃的问题,这就要看事先事主是否向车辆管理人员说明,依当时双方的约定情况来定。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停车场负责人为什么要主动的承担责任,这是我们都觉得特别的感到蹊跷的地方。到底是个人来承担还是他的主管公司来承担?

  刘军:具体的什么原因我们只能猜测,比如说他可能是违规收费,也可能超范围。因为停车场都有的,他跑这个停车场规定的停车场以外收费;也可能他为了少赔一些就说个人赔一些;也可能他根本就没有收费的资质。这个原因只能猜测,但是如果是停在正规的停车场以内,那么这个停车场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在我们节目开播之前也就是大概11点35分左右的时候,他们这个停车场的主管人员给我打来一个电话,他在电话当中特别提到说这个停车场的车辆管理是车辆管理人员如果说自己看管的车辆发生问题的话,是谁管理谁负责,所以应该由个人来负责赔偿,您认为这种说法是合法吗?

  刘军:这个说法是不合法的,保管合同是由车主和你这个停车场的经营单位签订的,只要你交了钱拿到收据,你们就形成保管合同,他不是和个人形成的合同,因此承担责任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当然如果看车人他个人在看车过程中有过失,比如说他该看车的时候他没看,他走了,这时候单位赔偿完了以后可以向个人去适当的追偿。但绝不能推托单位自己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消费者投诉中提到,停车场负责人要求他走保险。按照规定,停车场内汽车失窃是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的,而停车场负责人却说可以给他找关系,这简直是令人匪夷所思,他到底有没有权力这样做?

  刘军:没有权力这么做的。

  主持人:他完全是想私下里头了结这个事情?

  刘军:他是想通过保险赔了,他就没有损失了,这是不行的,保险公司也不会赔的。

  主持人:如果说消费者遭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他们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军:从两方面看:一方面,要保存好证据,包括即时缴费证据。特别是现在停车费涨了以后,很多人不愿意交费了,或者跟他商量商量少交点费,不要收据,这个都是不好的。为什么呢?你及时缴费就可以取得收据,出现问题以后,双方及时共同来检验,这样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为以后的主张权力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就是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单位协商,协商不行的时候可以想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实在不行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事情尽量不要私了,一定要与单位交涉,因为这个事不是你这个车主或者消费者和停车场看车人个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你和这个单位之间的问题,所以一定要找单位不要找个人。

  主持人:现在还需要界定一个问题,您所说的这个单位,是指他的上级主管公司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呢?还是指停车场?

  刘军:这个要看它这个停车有个批准文件,他经营有个营业执照,看执照是归哪个?如果这个停车场就是归这个世奥公园的,那么公园就会承担责任,如果是停车场不是归他的,而是一个单独的比如说北京有一些地方是有专门的公司,他在好多地方都有他的停车场,那么就要找这个公司,找这个单独这个公司。关键看他是归谁来管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的这个消费者给我们发来的这张发票,就是他的停车发票上的图章,我们看到盖的是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章,这应该是?

  刘军:应该找他,这应该没有问题了,按照发票一点问题没有。



  评论员观点:受害者掌握一定主动权 尽量不要走到法律诉讼层面

  就这一事件,节目组对话评论员思远。

  主持人:听完整个案例之后,你个人的感受是怎样的?

  思远:凭着刚才的信息和各方的说法,有这样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些情况,个别情况有一些老的单位工厂把厂房或者产权房和产地随意的出租,衍生出很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逃税等,但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管恰好又没有覆盖到,所以一旦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很麻烦。在这个案例中可能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也可能是有这种情况。

  第二,有公司实体在经营行为中是掺了水、是有问题的。比方说一些经营资质和条件的环节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就对外经营了。这个案例里,监控设备都出问题了,怎么能对外经营呢?还有可能是经营内容上与申报的不符,或者与备案的不符。比方说停车场在发改委的备案上,停车位置和收费报的是地上,实际是地下;或者明明报了100个车位,实际上300个车位。有可能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去收费了。所以这些事不出则矣,出了很麻烦:对于消费者很麻烦,对于停车场同样很麻烦。

  现在这个情况是消费者不满意,说损失这个,损失那个,但是公司又不认,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损失的举证责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的。现在双方既然谈不拢,换位思考一下,公司担心把很多信息告诉消费者,他会有的放矢,可以向有关部门、向媒体去告。如果公司真有刚才说的大问题,是很麻烦的。

  案件中还有一点,消费者说为什么停车负责人要帮他走关系交保险。按照我个人的推测,可能是这个停车公司有保险,这个保险首先不是我们所说的车主上的损失险,而是这种经营单位的保险,包括财产险,所以如果按照他说的做了,通过关系,保险公司赔给车主1700元。车主没说,但停车场有可能私底下作为交换,给500块钱现金赔给车主。否则结果可能是停车场单方面赔了1700元,但车主什么没拿着。以上是我个人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的一个推测。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给听众提供判断和参考的依据。



  主持人:今天中午11点35分左右,这个停车场的负责人给我们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尽快的解决这个事情,这是他的态度,他特别跟我们提到,作为车辆管理人员,如果说车辆发生问题是谁管理谁负责,所以个人来负责赔偿,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他希望我们能够理解这个车辆管理人员的心情,因为他为了避免给公司带来更大的麻烦,才愿意出头来承担这个赔偿的,所以从人情上来说我们应该多理解他,这个车辆的管理人员也是很不容易的。按照常理,能够由公司承担的责任,个人完全不必出头,而且在法律上,这件事情肯定应该由主管公司来负责。可是这家停车场,还不肯告知他们主管公司的电话、地址,换句话说他是阻止我们跟公司进行进一步联系,宁可自己来顶雷,你揣测到底是为什么?

  思远:首先,停车场说让个人去承担,而且个人愿意承担,但是从法律来讲,公司内部的规定怎么能和现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则相抵触呢?所以肯定是不合法的。在停车场的合同法上,理论上承担的义务有两种:一种是场地出租,还有一种可能是附带的合同保管的义务,也就是说你要去给停车人的财产进行一些保管。就这个问题,我觉得停车场打感情牌的因素放在一面,那个是私了层面的问题。

  针对那些疑点做一个梳理,给出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停车场信息说无法查询的问题。车辆小票上已经有信息了,所有的停车场的备案信息在市级和行政区级的发改委都是有查询的,这个信息应该很容易找到。如果连发票都没有要,可以向周边的物业或者固定人群去查询,甚至可以让朋友开着别的车在对方放松戒备的情况下得来信息,很容易把这个问题解决。

  第二,要准备什么?有两个东西必不可少:一是停车场的收据和出警的记录。这个是这件事发生以及发生场所的直接证据,必须把它固定下来。此外,现场如果有一些照片,包括修车的票据,一定要留好,这是损失间接的证明。

  第三,向谁反映?实际上向工商部门或者媒体或者消协部门都可以反映,因为涉及到了违规经营的问题。至少我们看到的,监控器都失灵了,是不是应该停业整顿。包括查询这些企业的备案信息有没有我们之前说的违法经营的一些内容,如果有,这就是你维权最有力的砝码。所以第一,听众作为受害者,掌握这个信息还是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的。第二,我个人认为尽量不要走到法律诉讼层面,一方面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很大,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在这位听众,这一点目前来看证明那个5千块钱的说法,注定是要吃一个哑巴亏的。所以,这个事从操作层面上来看,是一件谈的事,尽量不要最后变成一件打的事。



  主持人:我们可以反过来再从这个车辆管理人员这个角度来再说一下,我觉得车辆管理人员在这个事件当中可能是被迫去承担赔偿金额的。因为这个车场就规定了谁看车谁负责,所以,我觉得这个车辆管理人员自己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完全没有必要承担这样的责任,有您的主管公司去承担,如果在您的看管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失误是由您个人的原因造成的,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责任。你觉得对不对?

  思远:实际上刚才已经说了,从法律来讲他并不一定是从情理上去讲这个说得通的,但是法律上来讲完全没有必要。比如我们乘出租车开门的时候把骑自行车的人刮了,乘出租车的乘客不用负责,那是出租车的责任,这是第一。第二,有可能有其他我们没有看到的因素在里面,这个停车管理员本身他又是在公司这么长时间,行业内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所以等于他沿袭了这种传统,试图用自己的力量打感情牌化解这件事情。如果真的扛不住了,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甚至向相关部门反映,脱离这种责任。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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