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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20日16:11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新华社记者)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0日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将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这是继2006年和2008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先后上调至每月1600元和每月2000元后,中国再度作出的调整。

  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调整回应了社会的声音,”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今年以来,随着通胀压力严峻,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这两个问题是中国2011年必须处理好的重要事情,提高免征额是为了缓解收入分配问题所主动采取的税制调整举措。”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中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80年9月,中国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中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最近五年,国家曾三次上调免征额。

  “五年内三次上调免征额,反映了监管部门对个税改革的思路产生一定变化。”中国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是自然的,未来不排除出现根据物价对免征额进行动态调整的可能性。

  谢旭人介绍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次修订拟将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认为,此次确定的免征额充分考虑了当前和未来几年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与前两次提高的幅度比较接近,是一种相对平稳的调整,也传递出调整常态化、动态化的积极信号。

  据财政部测算,与2010年相比,今年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1200亿元。

  “减少千亿元财政收入的背后,体现了政府对居民生活越来越体恤。”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说。

  据测算,调整后,以前每月工资薪金5000元的人群,所缴税额将从325元降至125元,税负明显下降。

  不过,也有专家担心,不断提高免征额,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逐步下降反而不好。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如果大幅提高免征额,纳税覆盖的面积会更小,社会的纳税意识也会淡化,那么民众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资金将从何而来?

  这次审议的个税法草案除了提高免征额,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草案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使用范围,同时也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适用范围由现行月收入超过10万元部分调整到超过8万元部分,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税收调节力度的政策导向更加清晰。

  谢旭人表示,这样的调整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不过,专家们普遍认为,此次改革惠及的群体依然有限,对于现行28%的工薪所得纳税人群体之外的低收入人群而言,亟待更多改革配套措施加大调节贫富差距力度。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现在免征额的提高、税率结构的调整,都是在分类税制下的完善,长远来看,还是要像“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那样,“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高培勇也表示:“对于实现这个目标而言,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仍处于改革的铺垫阶段,要实现改革目标仍任重道远,亟待更多改革配套举措和税收征管机制的加强。”(记者崔清新、韩洁、陈菲、周琳、徐蕊)

  作者:崔清新 韩洁 陈菲 周琳 徐蕊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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