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煤矿“保护伞”曝监督机制徒有其表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1日08:05
  本报记者任雪本报实习生赵晨熙

  近日,河南省召开掀起全省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河南省纪委通报了3起煤矿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引起社会对煤矿事故背后“保护伞”问题的关注。

  据安监总局网站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17起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113人死亡。

  “煤矿安全事故频出,一方面与安全生产意识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其背后的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制度上说,腐败并一定必然导致安全事故频出,但是如果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特别是少数人为了私利不要安全时,腐败就成为安全事故的最大诱因。因为腐败分子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根本就不会顾及安全生产的要求,一切以能否挣钱为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腐败现象的发生必然会加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治理煤矿安全必须要从彻查腐败现象入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煤炭行业的反腐一直在各省不断推进。早在2005年,煤炭行业的“官商勾结”、“徇私枉法”现象就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2005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就地免职。

  尽管煤炭行业反腐触角不断延伸,但腐败情况却没有得到根本有效地治理。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5月,山西煤焦反腐运动两年来共立查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案件1126件,查处1590名贪官。

  对于煤炭行业出现的种种贿赂腐败行为,莫纪宏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制度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方面,制度上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人真正去过问这些事情,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主捆绑在一起,监督机制徒有其表;另一方面是防范机制不健全,缺少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公示制度,家庭财产没有完全个体化,家族经济根深蒂固,腐败分子成为一个利益群体,腐败财产无法得到有效地监管。”莫纪宏说。

  “一些矿主不断向个别官员行贿,就是因为煤矿行业的利润实在太丰厚了,在暴利地驱使下才会滋生很多腐败行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要想解决这种问题一定要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弱化行政,对煤矿产业不能只由行政审批来决定。行政审批不论是在审批环节还是在对煤矿的监管上,都要透明、公开,比如这个矿是谁批的、最终批给谁经营、批准的原因等都要进行公开。同时,要降低煤炭行业过高的利润,并把行业的运营情况和各项收入支出都公开,压缩行贿的空间和行贿的可能性。

  “煤炭行业反腐应当从制度和机制两个方面来着手。”莫纪宏说,在制度上,可以严格限制煤矿企业的利润率,由国家开征高额的资源税,让唯利是图者无利可图。同时,应强制规定煤矿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必须转向社会服务领域,或者是慈善领域,防止煤矿企业老板获得暴利、为富不仁、为非作歹。在机制上,可以立法限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股,对于煤矿企业的股权状况和利润分配去向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经商的行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已经明确禁止了,这在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中都有涉及。”杨小军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但即便是这样的明确禁止,仍然难以有效遏制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经商现象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驱动使得官商勾结。在煤矿行业腐败案例中也可以分析出,凡是入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对这个企业的运营有影响的,也可以说是与该企业有着重大关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入股就是一种变相的腐败,是通过用入股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

  杨小军认为,遏制以入股形式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的收益无效、没有价值。作出这种规定,一方面可以降低国家工作人员入股事件的发生率,同时也会让一些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发现并举报这类事件。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