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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1日08:35
  律师信箱

  某部参谋左某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林某承包了某公司办公楼外墙粉刷任务。经双方协商,约定每工以30元计酬。林某找到我表弟等三人一起干活,规定每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我表弟等三人的具体任务均由林某安排和监督检查。结果,在一次完成粉刷任务时,我表弟不慎从二楼阳台摔下,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7150元。林某称自己与公司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包任务后再雇人干活,我表弟的伤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而公司称已将办公楼外墙粉刷任务承包给了林某,具体工作由林某负责安排、管理,我表弟的医疗费用应由林某负担。请问我表弟的医药费如何解决?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一定的共同点,即两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事实。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的标的则是一定的劳动。其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不进行监督管理,只是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验收工作成果。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是参加到雇主组织的劳动组织中去,依自己的劳动质量、数量从劳动组织者那里领取报酬。所以说林某与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你表弟是受雇于林某而非受雇于公司。

  按照民法原理,承揽人在承揽中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即承揽人在承揽事务中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与定作人无关,除非定作人的指示有过失。本案中,你表弟在林某的安排与监督管理下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不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工作,当然也就不存在公司指示失误的问题。你表弟是依照雇主即林某的指示工作,根据民法原理,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受伤,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有故意自伤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的,雇员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你的表弟应当向林某索要医疗费。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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