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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常借特殊身份倒挪资金执行法官稍不注意案子可能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搁浅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5日08:24
  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⑦

  本报记者袁定波

  “因为被执行人李幼生是香港人,香港具有独立司法权,按照法律规定,内地执行法官不能直接去香港执行。李幼生吃准这点,认为我们不能拿他怎么样而一直躲着不履行。”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彬雄感慨,遇到特殊身份被执行人时执行太难。

  而《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西安和福建等地法院采访时发现,几地的执行法官同样遭遇过被执行人利用特殊身份规避执行的问题。稍不注意,案子可能就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搁浅。

  边控香港欠债人

  2010年1月13日,惠东法院向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万事达商贸城于同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我们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就来了两名万事达商贸城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高层的意思是同意惠东公司在他们指定的一家酒店消费30万元了结此案,也没有向法院申报其公司财产状况。”李彬雄说,随后,他们调查了解到万事达商贸城是一家港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幼生是香港居民。

  李彬雄查到登记在万事达商贸城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占地面积有16357平方米,上面盖起了大楼,开起了酒店。他心想这下怎么着也能执行完毕了吧。再一了解,坏了,该房地产已经作价2000万元抵押给银行了,房屋又出租给酒店了,租期60年,租金已一次性收齐,而且租赁双方都由港资企业实际控股。

  “执行法官去酒店送达,酒店的负责人一直搪塞说这是租给他们开酒店的,和万事达商贸城公司没有关系。”李彬雄说。

  房地产已抵押,租金已收齐,银行账户上只有1000多元,万事达商贸城的负责人拒不到庭,查实的财产又无法处置,案件陷于无法执行的境地。

  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边控措施。2010年3月25日晚,罗湖口岸将李幼生扣下,执行法官连夜赶去,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和限制出境措施。

  第二天,李幼生的妻子就主动到法院,与惠东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80万元给惠东公司。

  村委会“借名”存钱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杨卫遇到这样一起案子:2007年10月29日,西安市秦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雁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子暂时挂了起来。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案子的起因是:齐王村村委会有块土地委托秦雁公司出租同时收取了公司保证金15万元。后来秦雁公司将块该土地出租给了其下属公司,村委会不同意。委托出租合同解除,但村委会拒不退还15万元保证金。

  2010年11月,秦雁公司得知村委会有一笔征地补偿款入账,遂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这个2007年挂起来的案子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

  杨卫记得,他们调查发现齐王村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雁塔区电子街道办农村会计记账服务中心了解到,相关单位在建设西安市子午大道工程时,征用了齐王村及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并支付了补偿款项,但齐王村村委会却将上述补偿款存放在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法院查证后,裁定扣划了齐王村村委会应给付的赔偿款15万元。

  “这一扣划立即引起了一场风波。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齐王村村委会和第一小组分别在金融机构开户,各自财务独立核算,小组的银行存款并非村委会的资金,请求撤销扣划存款。”杨卫说。

  随后,雁塔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对执行异议公开听证并审查。查明齐王村及小组共被征用土地3万多亩,征地费用明细表显示,征用村委会土地两万多亩,所有征地补偿款均转入了齐王村一组账户。而该村一组账户则由齐王村村委会使用。

  伎俩被识破,齐王村第一村民小组哑口无言了。

  协助执行人“帮倒忙”

  “没想到、没想到,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以后,被执行人账上的钱居然转到了协助执行机关的账上。”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远忠用了好几个“没想到”。

  申请执行人何振辉与被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岭腰乡锦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政和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由锦屏村村委会支付给何振辉工程款8.5万元。该款定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4万元,余款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还清。

  调解书生效后,锦屏村委会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义务,但对余款4.5万元逾期拒不履行。2010年8月13日,何振辉向政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远忠在调查中发现,锦屏村村委会在政和县岭腰乡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中有存款。2010年8月13日,法院裁定扣划锦屏村委会在乡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存款4.75万元。

  但当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时,协助执行机关岭腰乡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他们的理由是,核算中心归乡镇管,签收必须经上级同意。我当时就采取了留置送达。”黄远忠说。

  2010年8月16日,黄远忠再次对锦屏村委会的账户进行司法查询时,发现账户上的存款在8月13日,也就是送达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当天下午,被转入岭腰乡政府的账户。

  “岭腰乡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的负责人解释说是锦屏村委会欠岭腰乡政府钱必须用这笔钱还。”黄远忠认为,岭腰乡政府核算中心在收取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还将钱划走,规避执行的意图太明显了。

  “我立即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领导随即联系了岭腰乡政府负责人,告知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已构成妨碍执行,要求他们立即纠正,并退回执行款项。”黄远忠说,8月16日,这笔钱几经周折又回到了原来的账户上。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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