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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破案的能与不能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6日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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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武俊

  据《山东商报》4月24日报道,今年3月,苏州市公安局面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出了20起命案招标公告,日前,中标的苏州市沧浪区警方历时仅十天,成功抓获潜逃了七年的犯罪嫌疑人姜如军,破获了首起积案。招标破案奖励为1-3万元,遭到网友质疑,但苏州官方称节省成本,奖励得当。苏州警方披露,已经中标的19名民警均系苏州本地民警,外地民警中标破案尚需时日。

  其实,在我国招标破案并非苏州市公安局首创,2002年8月,武昌警方推出“命案招标制”,当时曾引发激烈争议。但实践表明,2005年武汉市命案侦破率再创新高,达到94.9%,跻身全国同类城市第二,以后连续三年,武汉命案侦破率达到90%以上。8年前,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就对2000年以来的命案在公安刑侦系统进行了一次招标破案,这次招标破案,让一桩历时4年迟迟不能破获的命案,竟然不到10天就成功告破。按照招标破案规定,焦作市公安局向参战民警发放奖金1万元;破案有功的民警均被提拔。

  而苏州市公安局的招标破案举措,则首次将招标范围扩大至全国公安系统。尽管招标破案并非苏州警方首创,不过用招标的方式联合外地警方对命案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而且在全国范围内招标,这的确是警务改革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此次招标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发生在苏州的命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地人的“两头在外”现象十分突出。

  笔者认为,在肯定招标破案创新意义的同时,也要客观地看到其潜在的负面效应。

  首先,招标破案有角色错位之嫌,混淆了“法律人”与“经济人”的角色定位。公安侦查机关是典型的法律人角色,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破案职能,行使的侦查权显然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对于公安侦查机关而言,侦查破案既是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刑事警察属于典型的行使侦查权的法律人角色,有义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办案破案时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使命。悬赏招标破案的确有将警察角色预设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嫌疑。警察绝对不是唯利是图的商人,显然不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执法驱动力。追求公平正义、追求社会效果最大化的法律人,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永远是格格不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与警察作为公权力行使者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其次,招标破案有张扬“命案必破”思维定式之嫌。严格地讲,侦查活动必须建立在缜密的证据链条和程序正义之上,所谓“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并不是只有上帝才知道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受侦查水平、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践中的确存在难以侦破的案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百分之百侦破的。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一种法治的理想,现实则是“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只有万能的上帝,没有万能的人、万能的警察。

  显然,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假如以高额奖金招标破案,就有可能出现中标警察在奖金的诱惑下,为了破案获奖而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这一点需要严加防范。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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