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武汉建筑垃圾须指定场所倾卸 擅自处理罚款10万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1年04月26日01:46

  我市将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最高罚款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黄莹)昨日,市政府审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须在指定场所倾卸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进行覆盖;配备监控设施等。

  运输单位须承运经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不得转包或分包;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不得超高超载超速;密闭运输,防止泄漏、撒落或飞扬;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指定场所倾卸等。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处置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

  居民装修垃圾须两日内清运

  《办法》还对居民装修装饰房屋时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同时,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有偿清运。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最高罚款10万元

  城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市民举报乱堆乱倒、运输污染等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未获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虽经许可,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UN008)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