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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难催生骗取承兑汇票“产业链”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主动谋划躲避审查 银行内部监管缺失致承兑汇票犯罪频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8日07:52
  ●一些中小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银行承兑汇票唯一目的

  ●贴现公司与企业勾结伪造合同助长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之风

  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通讯员王路坚

  今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犯罪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涉及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侵占银行承兑汇票等多个环节,而且往往具有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给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冲击,而造成此类案件多发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市场管理混乱、法律规制漏洞等原因,更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承兑汇票成变相贷款手段

  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浙江的中小民营企业有着旺盛的短期融资需求,但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以及规模限制和行业控制,难以满足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融资需求。而且随着银行贷款资金的紧张,民间借贷需求迅速增大,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快速上扬,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贷款融资难度。为应对融资难题,部分企业开始寻求其他融资渠道。

  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具有货币资金的可支付性,具有实际流通功能,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贴现方式,套现未到期汇票,除去保证金和贴现利息,剩余部分资金实际上成为一种变相短期贷款,更加符合中小民营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因此,一些中小企业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的动力不是"用明天的钱支付今天的货款",而是"贴一点利息马上取得现金",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的唯一目的,直接跳出真实交易行为,以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并使得非法经营汇票贴现、协助骗取汇票、违规出具汇票等相关辅助性犯罪行为伴随滋生。”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说。

  在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案件中,隆丰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多次以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先后在银行办理25张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在中介机构贴现套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票面金额累计达1.072亿元,除去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外,实际用于公司周转的资金累计达5千余万元。

  据检察官介绍,此案是温州首例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获刑的案件,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贴现中介助长承兑汇票犯罪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常发达,加上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也不尽相同,一批专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从中赚钱的贴现中介公司由此催生。

  “这些贴现公司为增加公司业务量,还与一些企业勾结,提供公司印章、账户、相关材料,帮助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进一步助长了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之风,严重冲击了金融管理秩序。”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据了解,在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徐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骗取票据承兑一案中,徐顺在2007年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关闭后,2009年,徐顺又以妻子颜丽红的名义成立温州大罗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聘用李园园、林彬彬等人,专门从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定利率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再倒卖给郑发贺、王少东等上家并结算,从中赚取差价。大罗山投资咨询公司还以无锡市诚则辉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周转,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该账户资金交易额达人民币40余亿元,其中可以认定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共有404笔,票面金额合计10.84亿元。同时,徐顺还在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案中,扮演了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帮助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予以套现的角色。

  近日,经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顺因犯非法经营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相应获刑。此案是浙江省查处的第一例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

  银行内部监督不力是主因

  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承兑汇票业务之所以乱象丛生,作为汇票办理机构的银行不无责任。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银行,成为银行招揽存款的一项渠道,因此银行为完成存款任务,也鼓励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而从已查处的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来看,在实际审查承兑汇票申请中,银行存在审查不细、审查不严等问题,对虚假购销合同没有严格把关,对短期内多次承兑汇票没有限制,对缺乏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同意进行承兑,甚至还出现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企业以全额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现后,将贴现款再作为下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循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从而虚增银行存款金额,并助长了一些行业不正之风。

  据检察官介绍,在不符合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增多,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常见的现实形势下,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不仅没有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反而为谋取个人私利,帮忙他人违规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甚至主动为他人出谋划策,使银行对承兑汇票的审查与监管更加无力,承兑汇票风险进一步扩大。

  在鹿城区检察院审查的一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案件中,某银行温州分行的客户经理谷晓杰在经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明知有关企业没有进行真实贸易,建议将贷款资金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将“贴现”款作为开具下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和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解汇款,违规开具6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4100万元。之后,谷晓杰又帮忙将其中4张银行承兑汇票到徐顺处贴现,从中赚取差价17万余元。案发后,谷晓杰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7万余元。

  此外,鹿城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还提出,目前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骗取票据承兑之类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漏洞,如刑法修正案(七)虽已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情形,但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性和范围仍不明确;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特别是关于骗取票据承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尽快予以规范明确,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刑法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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