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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简易审首案一小时审完“民告官”不再耗时费力减轻讼累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9日08:19
  文/图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因不服北京市文化局作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刘先生将文化局告上了法院。4月28日下午,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继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国内首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下午两点半,审理正式开始。法官孙建一人端坐在庄严的审判台后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由行政审判庭法官孙建独任审理。”

  旁听席上,来自最高法以及成都、北京等试点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观摩此次庭审。

  “文化局给我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内容错误,导致我长达4年没能办下相关手续,我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同意书的内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先生在法庭上说,北京市文化局2006年6月12日作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中载明,被许可人为“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生”,“连锁类型:加盟连锁”等内容。但事实上,其在向文化局申请筹建时,“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还只不过是一个刚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充当“被许可人”,而且在企业性质上同意书写明“连锁类型:加盟连锁”,与他申请的个人独资企业也不符。

  对于刘先生的主张,卫生局的答辩意见很简单,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刘先生在同意书作出4年半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听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孙建主持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你何时收到的同意书?”

  “2006年6月就收到了。”刘先生答道。

  “为何等到此时才提起行政诉讼?”

  “文化局作出同意书时没有向我说明权利,直到去年我与其他行政单位发生诉讼才发现,按照同意书,我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也不是被许可人,同意书内容有误。”

  案件进行至此,诉讼时效成为焦点问题。为此,孙建当即宣布休庭10分钟,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短暂的休庭后,孙建查明相关事实后再次回到法庭,并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经过审理,刘先生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时隔4年才提起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其起诉。

  一场行政诉讼纠纷,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审理便有了定论。用海淀法院院长鲁为的话说,这正是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鲁为介绍,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审判难度均大幅增加,与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成为近年来行政诉讼进行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向。而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使整个案件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民告官”变得更为便捷。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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