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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屠宰场若收“瘦肉精猪”将罚款10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04日18:49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 (记者王思海)北京将严厉打击养殖领域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非法行为,一旦查出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厉处罚。其中,屠宰企业如收购非法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日,北京市召开养殖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工作会。北京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在会上说,对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北京市加大惩治力度。

  具体惩治处罚包括: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畜禽养殖环节,于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畜禽屠宰环节,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农业局成立了“打击非法添加使用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北京还将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非法添加行为的源头治理;同时将统一购置仪器、检测车和快速检测设备,提升全市检测能力和水平,杜绝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行为。

  作者:王思海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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