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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了结车祸案 又陷入“刑讯逼供门”

来源:《环球人物》杂志
2011年05月05日11:48

  一方声称“没办错案”,一方指责“栽赃陷害”

  证据和疑点的较量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张建魁 张雷

  警方的三个半证据

  保定警方最初是如何把华电小区入室抢劫案锁定到石家庄青年王朝身上的呢?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专门对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说,办案人员是从报案人陈英茹的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的。

  陈英茹在问讯笔录中称,抢劫她的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于是,警方着手寻找那段时间内在该地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一遍,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190”的石家庄手机号码。该手机不仅在那个时段通话三四次,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为华电小区的基站。抢劫案就发生在华电小区。

  于是,警方根据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139××××1190”手机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之间曾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又回到了石家庄。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他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王朝所使用。

  警方提供的这个通话单,也就成了日后法院判决王朝案的“三个半”主要证据之一。

  “三个半证据”的第二个是,警方称在陈英茹家劫匪留下的酒瓶上,提取了一枚指纹,与王朝的指纹吻合。第三个证据,警方称调取了一段高速公路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这辆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另半个证据,是在2007年9月3日王朝案第三次庭审时,李刚走进法庭,当庭呈上的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3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一位证人处取得的证言,证明王朝曾告诉他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保定。但后来,这个证人又翻供,称原来的证词是保定警方“诱导”他说的。王朝告诉他“在保定”的话,是8月11日前几天说的。所以,这只能算是“半个证据”。

  高院提出的14个疑点

  2007年12月20日,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二审(终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王朝和母亲杨惠贤不服,多次提出上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

  同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审时未通知被告人王朝的辩护人到庭,程序有误。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市中院再审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北市区法院初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

  一份河北省高院对抢劫案意见的材料显示,省高院对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被害人是否辨认过被告人,案发具体时间和持续时间有疑点,被告人是否持枪,酒瓶和指纹提取有疑点,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等等。

  其中,众多疑点中关键的一点是,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王朝正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这一点也是王朝和杨惠贤赖以上诉的“最硬”的证据。

  被告方的三点质疑

  在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述这些疑点的基础上,杨惠贤母子还重点提出了几个质疑。

  质疑一,王朝方怀疑警方出具的那个锁定他为嫌疑人的话费单是假造的。

  据王朝的律师介绍,警方提供的“139××××1190”手机通话单上,没有移动公司和有关出具人的盖章和签名,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在这个通话单上,有一句说明写着“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

  因此,王朝的律师质疑:通话单原件在哪里?刑警大队怎能证明自己出示的话单与原件无异?王朝方认为,这张通话单有可能是警方伪造的。

  另外,王朝的律师还对通话单上的手机串码提出了质疑。制造商为每部手机都设置一个单独编号,叫手机串码。王朝的手机串码是3515280150805473。而在北市区公安分局提供的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中午作案现场的手机串码为3551740065086301。显然不是同一部手机。警方解释称,他们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的电话卡,曾于当日14:30在被抢走的陈英茹的手机上使用过。也就是说,3551740065086301这个手机串码,属于陈英茹的手机。但王朝的律师指出,陈英茹的三星手机为正版手机,其串码为355174006508638,比警方提供的通话单上的陈英茹的手机串码少一位数,且尾号也不一样。警方认为,手机串码后两位数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可以是同一部手机。但业内人士十分肯定地对律师说,所有正版手机的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质疑二,王朝方怀疑警方出具的在被抢者家里提取的一枚王朝的指纹做过手脚。

  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他们从案发现场的酒瓶上取到了一枚指纹,经鉴定与王朝的指纹吻合。可杨惠贤怀疑,是警方有人骗取了她儿子的指纹。

  王朝在狱中曾告诉杨惠贤一个细节,2006年9月28日,即在被捕前1个月时,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来自保定的“歌厅老板”。王朝到场后,那位“歌厅老板”指着桌上的一瓶XO酒要请大家喝。王朝用手将酒推开,表示自己请客,左手中指指纹可能留了下来。王朝说,后来接受审讯时才发现,那个“歌厅老板”就是北市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据此,他怀疑自己的指纹可能是被王小龙骗去了。

  质疑三,王朝方认为警方提供的高速公路监控信息不能证明当时那辆车是他的。

  警方提供的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曾于2006年8月11日出入过保定(前文有交代,不再详述)。但王朝的律师反驳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据统计,每1000辆车里就有一辆带“937”的,全国有多少辆这样的车?且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等情况警方都没有提供,或者说还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辆车就是王朝的呢?

  除了上述三点质疑,王朝方还认为李刚有与人合谋陷害他的嫌疑,以及李刚等警方办案人员与保定法院方面有不正当的“关系”(前文有交代,不再详述)。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在保定市采访期间,曾多次联系法院方面,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有没有更重要的证据补充,但得到的答复基本是所有采访都要市委宣传部安排,或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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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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