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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不完善或成禁止令执行难题有效执行禁止令可借鉴合同制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6日08:20
  ●管理不够严格难以有效转化非监禁刑罪犯

  ●现实中存在非监禁刑罪犯报复举报人案例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对话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经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鉴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规定出台的意义何在,如何落实这一规定?《法制日报》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展开对话。

  对话

  禁止令旨在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记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您怎样看待这一规定?

  樊崇义: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我认为禁止令制度的公布与执行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厉的一面。为什么这样说?非监禁刑本身体现着刑法中宽松的一面,针对非监禁刑可能出现自由散漫、脱管失控的现实情况,增设一个禁止令制度,在非监禁刑中体现出严厉的一面,严加管教、严加管理,以预防非监禁刑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违法违纪的不轨活动,预防其重新犯罪。这样,可使得非监禁刑在执行中更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转化,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可以说,禁止令制度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原则之后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一项创新举措。

  记者:如何理解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

  樊崇义:长期以来,立法规定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可是,公安机关的执行最后要落实到社区。说是由治保会负责,但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有些被判处管制、附加刑、缓刑人员回到街道、社区或是村里,对他们的管理处于不够严格的状态。倘若处于这种状态的地方多了,非监禁刑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记者: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哪些?

  樊崇义: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对社会发展的冲击以及人口流动性大等因素,而基层管理组织、治保组织的建设还没能全面适应和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下面临警力不足的困境。

  记者:还有哪些情况成为这项制度出台的考虑因素?

  樊崇义:随着近年来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缓刑面在扩大,缓刑数量增加。而由于缓刑面扩大、缓刑数量增加,因被害人一方不满而出现的信访也在增多,出现了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

  保护举报人成禁止令一大亮点

  记者: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时,提到“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也提到“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为什么把“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与“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并行而论?

  樊崇义:为什么要保护被害人?因为有些被害人遭到非监禁刑罪犯的打击报复。比如那些因控告或举报职务犯罪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他们控告、举报或作证犯罪的罪犯曾经是单位的领导、企业的负责人,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被举报的人在判刑后丢了党籍、丢了工作、丢了职务,当然对举报者怀有仇恨。出于报复心理,有些罪犯在受管制或缓刑期间找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报复,现实中有这类案例。

  记者:规定第三条列出5项禁止活动,其前3项针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有“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还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人们注意到,上述3类禁止对象均为经济罪犯。

  樊崇义:是的。刑罚适用禁止令更多地体现在针对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渎职犯罪、过失犯罪等罪犯身上,由于这几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人数较多。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这些人如果要实施打击报复的话,是能够利用原有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当能力的。

  记者:规定第五条明确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列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樊崇义:是的。有了禁止令就可以明确禁止非监禁刑罪犯到特定场所与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以及这些人的近亲属接触,这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以前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官事先对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这在执行刑罚方面是一个创新。

  记者:有关负责人在介绍禁止令制度时,认为这一制度将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的独特功能,所谓“交叉感染”指什么?

  樊崇义:如果国家把所有罪犯都监禁起来,他们聚集在监管场所里不免要互相交流,甚至传授犯罪经验,这即所谓的“交叉感染”。非监禁刑在减少罪犯互相交流、降低“交叉感染”机率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

  落实禁止令需要规范社区建设

  记者:禁止令制度出台后,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项新制度在执行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樊崇义:禁止令发布后由谁来考核?考核主体是由社区矫正委员会,但是社区立法还没有公布,而我们的社区组织还不巩固、不完善,再加上社区组织执行禁止令没有工作经验。这项新制度公布后只能是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真正实行一段后才能逐步走向完善。这个制度若想真正执行好,最终要靠社区的规范化建设来保障。

  记者:试行这项制度,您最担心什么?

  樊崇义:最担心组织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最大的问题是谁去执行这个禁止令。

  记者:您对此有什么样的建议?

  樊崇义:我个人的看法是,把非监禁刑罪犯放到社区以后应该实行合同制管理。谁负责管理,要有书面管理规则及书面合同,这项工作要分工到人。如果管理不好,有问责制。概括地讲,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这样才能让一个禁止令得到切实地执行。而不是说法官宣告了禁止令,把禁止令写进判决书里就完事了。禁止令的执行机关与社区之间要形成规范化管理,所谓规范化就是责任到人,违背了制度规定要有制裁措施,这才行。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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