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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大原秘书长因受贿等罪一审获刑九年半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6日08:38
  新华社长沙5月5日电 记者陈文广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获悉,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陈喜兰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被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陈喜兰系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正处级),兼任湘潭市人大机关党委书记,曾任湘潭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2001年至2007年11月,陈喜兰在其担任湘潭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贷款、基建装修工程发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94万余元、5000美元。

  此外,陈喜兰在案发时被查获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122.7万余元及7000美元。陈喜兰对其中216万余元、2000美元的财产不能够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陈喜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喜兰的家庭财产及日常开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喜兰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陈喜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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