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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为索要双倍工资

来源:中国宁波网
2011年05月06日10:43

  《劳动合同法》中有这么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我市一男子为了据此拿到双倍工资,拒绝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短短几个月后就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还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给钱,结果法院并没有支持。

  去年8月中旬,方某进入镇海一家针织厂上班。9月初,工厂的人事负责人向新进员工收取身份证,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及暂住证,方某拒绝了。之后,工厂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方某还是没签。12月中旬,方某离开工厂。没多久,工厂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通知,说离职员工方某正在投诉。工厂方面承认,因方某不想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也有“省得缴保险费”的贪小便宜想法,所以不了了之。考虑到方某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没有支持方某要求工厂支付双倍工资的申请。

  方某起诉到镇海法院。他没有请律师担当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相当熟悉地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跟工厂方面请来的律师辩论。他提出,工厂没跟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依法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没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法院判决工厂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向他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工厂方面拿出了劳动合同文本,还出示了证人证言,以说明没签合同不是工厂方面过错,而是方某自己不肯签。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已获知,原告方某是劳动仲裁机构的常客,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同时还常怂恿其他员工拒签合同。对这个案件审理后,法院认定方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他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他支付加班费的诉请,只判决工厂为他补缴3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3500元。

  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方某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晚报记者 袁妙飞 通讯员 成律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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