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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醉驾入刑”第一人被起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7日01:06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王佐兴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醉驾入刑”第一人胡飞被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温州市首例因醉驾被起诉的案件。

  5月1日15时30分许,驾驶员胡飞驾驶汽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车前部碰撞一辆行驶中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共5人受伤。

  经检测,胡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次日凌晨,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成为“醉驾入刑”后温州因醉酒驾车被刑拘的第一人。

  5月3日,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从权利告知、证据审查、讯问到起诉等一系列工作均快速完成,并于当日完成审查并提起诉讼。

  “从事故发生到起诉被告人,这个过程仅花了两天时间,从办案效率上来说是非常高的。”瑞安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林正览说。

  林正览告诉记者,危险驾驶入罪之后,频发的醉酒驾驶案件对案件快速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办案人员不够、案件处理数量多的检察机关而言,是一个严峻挑战。不过,检察机关早已做好了充分准备。

  “我们将危险驾驶案件完全纳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采用突出证据审查而简化案件材料录入,突出领导把关而简化办案流程,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林正览介绍。

  检察人员还注意到,由于危险驾驶罪为轻罪,又无须实际损害结果,完全符合原有的相对不起诉案件范围。“但是,如果都作相对不起诉,显然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如何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寻求平衡点,既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一个更大的课题。”

  对此,瑞安市检察院通过细分危险驾驶案件,明确了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和排除条件。据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排除适用相对不起诉:无驾驶资格的;严重超载的;具有因超速、违规超车、逆向行驶等鲁莽驾驶行为的;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抵制执法的;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处罚的;其他恶劣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胡飞因醉驾而造成5人受伤的事故,情节较为恶劣,所以我们将其排除在相对不起诉范围之外。”经办检察官介绍。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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