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保险代理的中介公司为拉保单,为客户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公章。结果,该名客户拿着收入证明,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劳动报酬,并获得仲裁委支持。该中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事实,判决该公司不用向那名客户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2010年3月,王恒决定与朋友合作搞点小生意。凑来凑去,启动资金还差两万余元。就在王恒急得抓耳挠腮的时候,一个在保险公司的同学帮他出了个主意,建议他到保险公司办理“易贷险”业务。王恒在朋友介绍下找到了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创伟公司,为自己办理“易贷险”业务手续。王恒没有稳定的工作,但此项业务却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证明当事人有雄厚的还款实力。创伟公司为办成这笔业务,就为王恒提供了一份书面收入证明,并在证明上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公章,称王恒为公司员工,年收入15万元。
拿到贷款的王恒雄心勃勃地开始了创业,但没想到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连借贷的5万元也赔了进去。一天,他在抽屉里翻东西的时候,偶然看到了创伟公司给自己所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个“发财”的计划跳入了他的脑海,他以这张收入证明作为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他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该公司工作,年薪为15万元,但是公司一直不肯发放工资,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认定了王恒出示的收入证明证据,支持了王恒的请求。创伟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创伟公司并未设立如王恒所述的其供职的渠道业务部门,而且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恒是与朋友共同注册了另外一家公司,虽然王恒持有收入证明,但是创伟公司为收入证明的出具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且有相应事实佐证。就本案而言,收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王恒与创伟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恒的诉讼请求。最终,王恒的生财计划没有能够实现。
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审判领域,提供假收入证明的比较多,尤其是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法官都不会仅凭一纸证明就采纳当事人意见,而是会要求提供工资条明细和纳税证明等资料。
(以上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秦法 罗双江)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