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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亡法院首发禁驾令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8日10:20
  近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判被告人缓刑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马利蒙发出“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去年12月,还未成年的马利蒙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王某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马利蒙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利蒙负全责。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利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事故后,他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马利蒙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判决马利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被告人马利蒙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

  据了解,“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 (彭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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