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申东 马某于2009年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其妻李某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并要求马某每月负担婚生女马某某抚育费400元,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
宁夏石嘴山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尽管马某系服刑人员,没有经济来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一方无经济收入时可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之规定,马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可用于折抵其女儿的抚育费,但因该房屋价值较大,折抵存在困难。考虑到李某抚养女儿必然产生住房支出,故可由李某母女居住使用该房屋,以该房屋的使用权抵顶双方婚生女的抚育费,至马某刑满释放之日止;待马某刑满释放后,其女儿可依法另行主张18周岁之前剩余的抚育费。据此,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石嘴山中院判令马某以房屋居住使用权抵顶其女儿的抚育费。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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