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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三扎啤酒换四个月拘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09日16:23
图为宣判现场。正义网 高鑫 摄。中广网编注:图片中犯罪者容貌以及服役编号均已经模糊处理。
图为宣判现场。正义网 高鑫 摄。中广网编注:图片中犯罪者容貌以及服役编号均已经模糊处理。

  中广网北京5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实习记者吉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市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今天上午在北京房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因醉酒驾车而被判刑的案件。

  三扎啤酒致追尾拘役4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1日晚,被告人郭术东邀约多日不见的两位好友到大排档吃饭,三扎啤酒下肚,之后驾驶一辆金杯牌小客车搭载两位好友寻找宾馆留宿。结果在一个小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辆车损坏,交警赶赴现场后,认定郭术东为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他先后进行呼吸酒精检测仪以及抽血检测。

  公诉人:经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悔罪,公诉人建议法庭在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之间判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属于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在三个月拘役以下进行处罚。

  辩护人:被告人郭术东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在公安人员进行传唤时,其没有拒绝、阻挠、抗拒、逃跑的行为。而且,在公安人员第一次对其问话时,郭术东也如实交代自己是喝了酒,确实是酒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郭术东的行为属于自首。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这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这个新罪名。

  公诉人:今天我所指控的是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我们不能用交通肇事罪认定自首的标准来评价危险驾驶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术东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在场其他群众报案才案发的。如果案发后,是郭术东主动报的案,还可以考虑。

  经过审理,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郭术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从今年5月1日开始,醉酒驾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提示司机朋友:

  公诉人:今天通过法庭对郭术东一案的审判,我也希望所有司机朋友也要从中接受教训。每当你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坐在驾驶位置上的时候,你都应该想到,你不仅应该对自己负责,对你的家人负责,还应当对路上其他行人和车辆负责。我衷心希望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作者:孙莹 吉倩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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